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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等九項審計準則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對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按照新體例進行改寫,并未作出實質性修訂。除將現行準則的解釋性內容移入應用指南外,征求意見稿僅對部分措辭進行了修改。
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對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按照新體例進行改寫,并未作出實質性修訂。
征求意見稿與現行準則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變化:
(一)征求意見稿將被審計單位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決定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金額和披露有直接影響的法律法規,另一類是沒有直接影響,但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持續經營能力或避免大額罰款至關重要,如果違反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法律法規。征求意見稿還針對這兩類法律法規,分別界定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以及相應的審計程序。
(二)征求意見稿具體說明了審計的固有限制對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與違反法律法規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的影響。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對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按照新體例進行改寫,僅對部分措辭進行了修改,并未作出實質性修訂。
四、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對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按照新體例進行改寫,并未作出實質性修訂。除將現行準則的解釋性內容移入應用指南、對部分措辭進行修改外,征求意見稿修改了 “認定”的定義,增加了“經營風險”的定義。
五、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對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按照新體例進行改寫,并未作出實質性修訂。
征求意見稿與現行準則相比,在準則結構和具體規定上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
(一)征求意見稿調整了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的關系。征求意見稿僅規范如何使用審計抽樣,將現行準則中除審計抽樣之外的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的相關內容,移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應用指南》中,并將準則題目修改為“審計抽樣”,將準則定位為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的補充,從而使準則主題集中、邏輯清楚、便于理解。
(二)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異常錯報”的定義,同時將“可容忍誤差”拆分為“可容忍錯報”和“可容忍偏差率”分別予以定義。
(三)在評價審計抽樣結果部分,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注冊會計師不僅應評價樣本結果,還要評價使用審計抽樣是否已為注冊會計師針對所測試的總體得出的結論提供合理基礎。
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征求意見稿)》主要是對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按照新體例進行改寫,并未作出實質性修訂。
征求意見稿與現行準則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
(一)征求意見稿解釋了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和特殊目的財務報表中對持續經營假設的應用。
(二)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與管理層對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的判斷相關的因素。
(三)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相關的責任。在現行準則中,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考慮管理層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以及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征求意見稿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修改為,針對管理層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就持續經營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得出結論。
七、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本次修訂中,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拆分為三個準則,即《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征求意見稿)》、《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的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審計時的特殊考慮(征求意見稿)》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征求意見稿)》。其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征求意見稿)》主要對應現行準則第三章,《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的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審計時的特殊考慮(征求意見稿)》主要對應現行準則第四章,《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征求意見稿)》主要對應現行準則第六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征求意見稿)》在按照新體例進行改寫的基礎上作出了實質性修訂。征求意見稿與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第三章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以下三個方面的重大變化:
(一)征求意見稿指出,除現行準則提及的計稅基礎、收付實現制基礎和監管機構的報告要求外,特殊目的框架還包括合同條款。
(二)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特殊目的框架”的定義。
(三)征求意見稿分“承接業務時的考慮”、“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考慮”和“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報告時的考慮”三個方面分別作出了詳細規定。
在“承接業務時的考慮”部分,征求意見稿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被審計單位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的財務報告編制框架的可接受性,并了解財務報表編制目的、預期使用者以及管理層為確定財務報告編制框架是否適用于具體情況所采取的措施等三個方面。
在“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考慮”部分,征求意見稿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在運用與審計相關的準則時,是否需要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作出特殊考慮;此外,征求意見稿還針對財務報表按照合同條款編制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的方面作出了規定。
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報告時的考慮”部分,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階段應當遵守的審計準則,需要評價的方面、審計報告內容以及需要增加強調事項段的情形。
八、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的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審計時的特殊考慮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的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審計時的特殊考慮(征求意見稿)》在按照新體例進行改寫的基礎上作出了實質性的修訂。征求意見稿與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第四章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以下四個方面的重大變化:
(一)征求意見稿擴大了準則的范圍。現行準則第四章主要規范對財務報表組成部分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重點規范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審計時的特殊考慮,包括承接業務時、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以及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報告時的特殊考慮。
(二)征求意見稿明確,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至第1521號適用于財務報表審計,注冊會計師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的特定要素、賬戶或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視具體情況參照這些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征求意見稿增加了“財務報表要素”、“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定義。
(四)征求意見稿分“承接業務時的考慮”、“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考慮”和“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報告時的考慮”三個方面分別作出了詳細規定。
在“承接業務時的考慮”部分,征求意見稿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被審計單位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的財務報告編制框架的可接受性,并考慮審計意見的預期格式是否適合具體情況。
在“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考慮”部分,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階段應當遵守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所有審計準則。
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報告時的考慮”部分,為避免使用者誤認為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出具的審計報告與整套財務報表相關,現行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不應將整套財務報表附于審計報告后,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對三項要求。如果對整套財務報表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出具包含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要求注冊會計師確定這些情況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影響。
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征求意見稿)》在按照新體例進行改寫的基礎上作出了實質性的修訂。征求意見稿與現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第六章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以下六個方面的重大變化:
(一)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簡要財務報表的編制來源。
(二)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對“運用的標準”、“已審計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的定義。
(三)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在業務承接階段需要實施的程序。
(四)征求意見稿詳細規定了為形成審計意見需要執行的審計程序。
(五)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發表審計意見的格式,并對簡要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要素作出了具體說明。
(六)征求意見稿還分別針對 “工作的時間安排和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日后期后事項”、“對審計報告分發或使用的限制或提醒閱讀者關注會計基礎”、“比較數據”、“與簡要財務報表一同列報的未審計的補充信息”、“含有簡要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和“與注冊會計師相關聯”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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