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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5天建筑企業要不要交營業稅、開不開營業稅發票呢


  因為地稅未交、但5月1日后建筑企業已繳納國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又被地稅機關檢查補交營業稅,會不會重復納稅?應該不會。

  營改增距全面推開的時間只有最后5天。這幾天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很是糾結。一方面,客戶老早通知了,要求等營改增以后再開票,工程款也只能等5月份再結算了;另一方面,地稅機關也發來通知并作風險提示,不交營業稅責任自負。營業稅到底交還是不交、開不開營業稅發票,個人理解如下,謹供建筑服務雙方參考。

  一、三種情形最好在5月1日前把稅交掉

  在5月1日到來前,《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仍是有效的。相關納稅義務時間是這樣規定的:

  《營業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為: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細則》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面的規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可歸納為如下三種情形:

  1、如果有預收款的,為預收款當天;

  2、如果在合同中有約定付款日期,同時提供應稅服務達到了付款條件,即使未收到款項也應作為納稅義務時間;

  3、如果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建筑企業也未收到款項,以應稅行為完成作為納稅義務時間,這個應稅行為完成一般為取得雙方確認、辦理工程竣工決算的當天。

  所以,如果屬上述三種情形之一, 5月1日前最好繳納營業稅;如果供應商不同意的,還需加緊溝通,畢竟稅務風險是雙方共有的。

  

  二、可否先預繳營業稅、待5月1日后再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否預繳營業稅,但發票留待5月1日之后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從財稅[2016]36號及其他營改增文件看,目前僅有如下兩種情形,并未包含建筑業:

  “第十七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上述三種情形未繳營業稅會有何稅務風險

  (一)建筑企業主要風險

  1、地稅機關事后檢查發現會要求追繳營業稅和滯納金(但愿可免);

  2、理論上會被視為偷稅行為。至于是否會被處以50%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連財以為,如果在營改增之后,已繳納增值稅,這種可能性不太會有,畢竟營改增政策內容多、對于稅務機關都沒法一下子消化,這樣要求納稅人太過苛刻;

  3、會不會重復繳稅。因為地稅未交、但5月1日后建筑企業已繳納國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又被地稅機關檢查補交營業稅,會不會重復納稅。個人認為,應該不會,可以向國稅申請退還所交增值稅或稅務機關調庫。同時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二)接受建筑勞務企業風險

  1、扣繳義務人的風險

  如果是下面的代扣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一樣,同樣存在補交滯納金及罰款的風險。

  《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2、應交營業稅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需作轉出;或取得代開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進項稅額,或按善意接受虛開發票處理;一般不會被罰款或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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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3-13 11:26:58【至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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