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風險管理知識點精講第九章銀行監管與市場約束
第一節 銀行監管
一、銀行監管的內容
二、銀行監管的方法
(一)市場準入
(二)監督檢查
1.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作用
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兩種方式相互補充、互為依據,在監管活動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1)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收集到全面、可靠和及時的信息,大大減少現場檢查的工作量。
(2)非現場監管對現場檢查的指導作用。
(3)現場檢查結果將提高非現場監管的質量。
(4)通過現場檢查修正非現場監管結果。
(5)非現場監管工作還要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風險進行持續跟蹤監測,督促被監管機構的整改進度和情況,從而加強現場檢查的有效性。
2.非現場監管
非現場監管的程序包括:
(1)制訂監管計劃;
(2)監管信息收集,編制機構概覽;
(3)日常監管分析;
(4)風險評估;
(5)現場檢查立項;
(6)監管評級;
(7)后續監管。
3.現場檢查
(1)現場檢查對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體現在四個方面:
①發現和識別風險;
②保護和促進作用;
③反饋和建議作用;
④評價和指導作用。
(2)現場檢查的程序包括:
①現場檢查準備階段。大致分為七個環節:立項、成立檢查組、發出現場檢查通知書、收集檢查有關資料及發出檢查前問卷、審核及分析所收集的資料、制定現場檢查方案、檢查前培訓。
②現場檢查實施階段。可分為四個環節:進點會談、檢查實施、評價定性、結束現場檢查作業。
③現場檢查報告階段。分為三個環節:形成“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與被查機構交換檢查意見、形成“現場檢查報告”。
④現場檢查處理階段。分為二個環節:檢查處理的方式、“現場檢查意見書”的作出和執行。⑤檢查檔案整理。
中國銀監會現場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業務經營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狀況和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市場風險敏感度。
4.風險處置糾正
風險處置糾正包括:
(1)風險糾正;
(2)風險求助;
(3)市場退出。
(三)資本監管
1.資本監管的重要性
①資本監管是審慎銀行監管的核心。
②資本監管是提升銀行體系穩定性、維護銀行業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
③資本監管是促使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有效監管手段。
2.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全面引入了巴塞爾協議Ⅲ確立的資本監管最新要求,資本監管要求分為:第一,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包括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第三,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后,通常情況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l0.5%。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符合巴塞爾協議Ⅲ確定的資本監管新要求,與資本監管國際規則保持一致,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3.資本監管的具體措施
(1)有效資本監管的起點是商業銀行自身嚴格的資本約束。
(2)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所面臨的各類風險。
(3)為確保商業銀行能夠應付經營過程中的各種不確定性而導致的損失,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個案性地要求商業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
(4)監管部門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狀況,將商業銀行分為一、二、三、四類,分別采取監管干預措施,以提高不同類別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
(5)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負責。
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應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內容:
①風險管理目標、政策、流程;
②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范圍;
③資本數量、構成及各級資本充足率;
④風險加權資產;
⑤各類風險暴露和評估;
⑥內部資本充足評估;
⑦薪酬。
三、銀行監管的規則
(一)銀行監管法規體系在我國,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級劃分,銀行監管法律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三個層級的法律規范構成。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法律規范,是法律框架的最基本組成部分,效力等級最高。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依法制定,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的各種有關活動的法律規范。其效力低于法律,根據法律所制定。
規章是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風險類別劃分,風險管理相關領域主要監管規章制度和監管指引如下:
1.信用風險管理領域
以《貸款通則》《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等相關文件構成的制度框架,成為指導商業銀行規范管理信用風險的主要依據。
2.市場風險管理領域
市場風險管理領域制度建設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2005年3月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以及目前尚在征求意見中的《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文件,將成為指導商業銀行規范管理市場風險的主要依據。
3.操作風險管理領域
關于操作風險管理領域的相關指引處于不斷建設完善之中。目前,銀監會已發布的主要制度包括《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文件,從不同層面提出了操作風險的相關管理要求。
4.其他風險管理領域
相關制度包括《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等,以逐步加強和引導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除上述法規外,在我國還有行業自律性規范、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國際金融條約四個部分作為法律框架的有效補充。
(二)銀行監管的最佳做法
巴塞爾委員會l997年9月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訂,在總結各國良好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了歸類概括。《核心原則》是巴塞爾委員會在總結國際銀行監管實踐與經驗的基礎上,歸納提出的銀行監管最佳做法,是有效銀行監管的最低標準,但不是最高要求或規范做法。
第二節 市場約束
一、市場約束機制
(一)市場約束機制市場約束機制就是通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其經營管理透明度,使市場參與者
得到及時、可靠的信息,以對銀行業務及內在風險進行評估,通過獎勵有效管理風險、經營效益良好的銀行,懲戒風險管理不善或效率低下的銀行等方式,發揮外部監督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降低經營風險。
(二)市場約束參與方及其作用
(1)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是市場約束的核心,其作用在于:一是制定信息披露標準和指南,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二是實施懲戒,即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執行和有效信息披露;三是引導其他市場參與者改進做法,強化監督;四是建立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促進市場約束機制最終發揮作用。
(2)公眾存款人。存款是銀行主要的負債來源之一,公眾存款人對銀行的約束作用表現在存款人可以進行選擇,通過提取存款或把存款轉入其他銀行,增加單家銀行的競爭壓力。銀行為了吸收更多的存款必然要照顧存款人的利益,提高銀行經營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風險。
(3)股東。銀行的股東擁有銀行經營的決策權、投票權、轉讓股份等權利。股東通過行使權利給銀行經營者施加經營壓力,有利于銀行改善治理,實現對銀行的市場約束。
(4)其他債權人。債券持有人對于銀行風險的關注程度實際上介于存款人和股東之間。債券持有人的市場約束作用主要通過債券的購買和贖回,對銀行的資金調度施加壓力,督促銀行改善經營,控制風險。
(5)外部中介機構。評級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能夠對銀行進行客觀公正的評級,為投資者和債權人提供有關資金安全的風險信息,引導公眾選擇與資金安全性高的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并起到市場監督的作用。
(6)其他參與方。銀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性行業原則,在穩健做法方面達成一致并公開發布,促使銀行機構規范地開展經營活動。銀行員工通過舉報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做法,或反映其他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實現對銀行業機構的市場約束。
二、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
信息披露通常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進行披露的行為。
銀行機構的信息披露主要分為會計信息披露和監管要求的信息披露兩大類。銀行機構的信息披露應與其經營特點相適應,原則是:側重披露總量指標,謹慎披露結構指標,暫不披露機密指標。而具體披露的內容和要求,可按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三個方面確定。
(二)信息披露目的
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巴塞爾協議Ⅱ第三支柱和我國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均要求銀行建立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市場約束作為資本監管的有效工具,起到配合監管機構、強化銀行外部監督的作用。
從銀行自身的角度來看,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促使銀行更為有效且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提升銀行自身資本管理和風險管理水平。
從投資者等利益相關方的角度來看,關于銀行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信息的充分披露,提高了銀行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利益相關方作出決策并保障它們的利益。
(三)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1)我國監管機構對銀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側重于商業銀行資本計量和管理相關信息的披露。
(2)巴塞爾協議Ⅱ關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監管當局必須強化信息披露監控機制,包括:
①日常監督機制;
②懲罰機制;
③監管當局責任。
(四)監管要求信息披露與會計信息披露的關系
1.披露內容。《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必須披露的信息如表9—3所示。
2.披露方式。會計信息的披露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①通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公眾新聞媒體發布;
②置備于公司主要營業場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查閱;
③通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互聯網網站、本公司網站披露等。
3.披露要求。第三支柱披露要求與會計準則的有關要求并不矛盾,承認會計或其他監管規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五)專有信息和保密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需均衡考慮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則以及保護專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
二、外部審計
(一)外部審計的內容
外部審計已經成為銀行監管的重要補充。加強外部審計對銀行的監督作用,有利于大大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巴塞爾委員會要求銀行監管者可以視檢查人員資源狀況,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審計師對商業銀行實施檢查。
為確保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有關法律賦予了外部審計機構有以下權力:
①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機構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②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隱瞞;
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構的工作,包括如實向外部審計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說明材料;
④及時向有關監管機構反映被審計單位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其他阻礙審計工作的行為。
國際上,監管者與外部審計機構主要通過三方會談的形式進行信息溝通。在我國,三方會談制度已經開始廣泛使用。
(二)外部審計與信息披露的關系
(1)外部審計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
(2)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
(三)外部審計與監督檢查的關系
(1)外部審計和銀行監管側重點有所不同。
(2)外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方式、內容、目標存在共性。
(3)外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相輔相成。
(4)外部審汁和監管意見共同成為市場主體關注、評價、選擇銀行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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