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享受所得稅優惠應具備哪些條件
優惠條件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和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以下簡稱212號文件)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2號)和212號文件,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報送資料
212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其中,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