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行政訴訟的證據(1)
第五節 行政訴訟的證據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
行政訴訟證據,是行政訴訟主體用于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所有證據材料。
除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一般屬性外,行政訴訟證據還具有以下特征:
1.種類廣泛
2.來源特定
3.舉證責任分擔特定
4.證據審查階段特定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行政訴訟的法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收集、質證和審查認定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收集
1.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證據的收集
行政訴訟中,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決定了行政機關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當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收集。
一旦進人訴訟程序,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及其訴訟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2.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簡單了解)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1.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質證
只有經過庭審質證和審核認定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質證
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有兩種情況:一是依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二是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
3.證據質證的內容及范圍
當事人質證,主要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除外情況。
在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涉及的主要證據,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這里的“新的證據”,是指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
4.證據質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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