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并不消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只是讓債務人產生抗辯權。
(2)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3)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人民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1)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3.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4.下列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5.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如果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后,該權利消滅。例如,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屆滿只是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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