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稅法》重要知識:國際稅收征管合作
國際稅收征管合作
一、情報交換(能力等級1)
稅收情報交換是我國作為稅收公約締約國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國際稅收征管合作以及保護我國合法稅收權益的重要方式。
情報交換通過稅收協定確定的主管當局或其授權代表進行。我國主管當局為國家稅務總局。
情報交換的類型包括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自發情報交換以及同期稅務檢查、授權代表訪問和行業范圍情報交換等。
我國從締約國主管當局獲取的稅收情報可以作為稅收執法行為的依據,并可以在訴訟程序中出示。
稅收情報應作密件處理。
二、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能力等級1)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簡稱FATCA,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圍內美國富人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美國國會于2010年3月通過FATCA。FATCA要求外國機構向美國稅務機關報告美國賬戶持有人信息,若外國機構不遵守FATCA,美國將對外國機構來源于美國的所得和收入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
美國公布以政府間合作方式實施FATCA的兩種協議模式:模式一為通過政府開展信息交換,包括互惠型和非互惠型兩種子模式;模式二為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稅務機關報送信息。
目前,國際社會對以政府間合作方式實施FATCA的模式已基本達成共識。
2014年6月,中國按照FATCA模式一中的互惠型子模式與美國簽訂政府間協議。FATCA在中國的實施將使中國金融業運營產生較高的合規成本;也將倒逼中國金融領域和稅收領域的改革取得突破。
三、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受G20委托,OECD于2014年7月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AEOI標準),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
AEOI標準由《主管當局協議范本》(MCAA)和《統一報告標準》(CRS)兩部分內容組成。
MCAA是規范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如何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為基礎,分為雙邊和多邊兩個版本。CRS規定了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外國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即:MCAA規范的是國家間的合作程序,而CRS規范一國內稅務主管部門對該國金融機構在如何獲取滿足MCAA交換要求的信息的程序。
金融機構應當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辦理注冊登記,金融機構應當匯總報送境內分支機構的非居民賬戶信息,并注明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以及納稅人識別號,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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