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答疑《稅法》:關稅(二)、資源稅重點講解
本期主要針對關稅完稅價格和資源稅稅目、資源稅計稅依據、資源稅減免稅項目等知識點進行講解。
知識點:關稅完稅價格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購貨費用(運抵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運輸、保險和其他費用)
(1)如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A.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B.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C.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D.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E.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在估定完稅價格時,進口貨物在境內的復制權費不得計入該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中。
F.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2)下列費用,如能與該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區分,不得計入完稅價格:
A.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B.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輸費用。
C.進口關稅及其他國內稅。
D.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E.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二)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進口貨物的保險費,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如果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確定或者未實際發生,海關應當按照“貨價加運費” 兩者總額的計算保險費,其計算公式如下:
保險費=(貨價+運費)×3‰
(三)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出口關稅。
2.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的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知識點:資源稅稅目
1.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4.金屬礦,包含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鎢、鉬、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產品原礦或精礦。
5.其他非金屬礦,包含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稀土、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計稅依據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1.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
2.運雜費用的扣減。
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
(1)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
(2)屬于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節發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
(3)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4)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
納稅人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導致應稅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3.納稅人開采應稅礦產品有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4.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又有將應稅產品用于除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5.納稅人將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6.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1.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2.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知識點:資源稅減免稅項目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鐵礦石資源稅減按40%征收資源稅。
4.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采煤層氣(也稱煤礦瓦斯)暫不征收資源稅。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3)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4)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5)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6)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7)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來源:《中國會計報》7月12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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