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審計》重要知識點:完成審計工作概述
完成審計工作概述
【考點一】與錯報相關的概念(★★)
(1)錯報的定義
錯報,是指某一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分類或列報,與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應當列示的金額、分類或列報之間存在的差異;或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判斷,為使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實現公允反映,需要對金額、分類或列報作出的必要調整。
(2)錯報的類別
為了幫助注冊會計師評價審計過程中累積的錯報的影響以及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錯報事項,將錯報的三種類別及注冊會計師的應對措施匯總如下表:
錯報類別 | 具體情形 | 應對措施 |
事實錯報 | ①被審計單位收集和處理數據的錯誤 ②對事實的忽略或誤解 ③故意舞弊行為 | 注冊會計師可以提請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直接調整錯報 |
判斷錯報 | ①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對會計估計值的判斷差異 ②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對選擇和運用會計政策的判斷差異,由于注冊會計師認為管理層選用會計政策造成錯報,管理層卻認為選用會計政策適當,導致出現判斷差異 | 注冊會計師可以提請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直接調整錯報 |
推斷錯報 | 通過測試樣本估計出的總體的錯報減去在測試中發現的已識別的具體錯報 | 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無法直接調整該類錯報,但是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分析推斷錯報的重大程度,考慮是否增加樣本量或修改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 |
(3)明顯微小錯報
注冊會計師需要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時,確定一個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低于該臨界值的錯報視為明顯微小的錯報。低于明顯微小錯報臨界值的錯報可以不累積。
(4)未更正錯報
未更正錯報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累積的(指不低于明顯微小錯報臨界值的)且被審計單位未予更正的錯報。
【考點二】錯報的溝通和更正(★★)
項目 | 內容 |
與管理層溝通錯報 | 除非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將審計過程中累積的所有錯報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進行溝通。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要求管理層更正這些錯報。 |
法律法規限制通報某些錯報 | 法律法規可能限制注冊會計師向管理層或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其他人員通報某些錯報。例如,法律法規可能專門規定禁止通報某事項或采取其他行動,這些通報或行動可能不利于有關權力機構對實際存在的或懷疑存在的違法行為展開調查。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的保密義務與通報義務之間存在的潛在沖突可能很復雜。此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征詢法律意見 |
管理層更正所有錯報 | 管理層更正所有錯報(包括注冊會計師通報的錯報),能夠保持會計賬簿和記錄的準確性,降低由于與本期相關的、非重大的且尚未更正的錯報的累積影響而導致未來期間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的風險 |
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錯報 | 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部分或全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不更正錯報的理由,并在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時考慮該理由 |
【考點三】評價未更正錯報的影響(★★★)
(一)評價錯報前可能需要對重要性作出修改
(1)注冊會計師根據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成果的估計確定重要性,評價錯報前需要修改原來的重要性。
(2)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獲知了某項信息可能導致需要對重要性進行修改,評價錯報前需要修改原來的重要性。
(3)如果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或重要性水平(如適用)進行的重新評價導致需要確定較低的金額,則應重新考慮實際執行的重要性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適當性,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為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二)需要考慮每一單項錯報對重要性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每一單項錯報,以評價其對相關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影響,包括評價該項錯報是否超過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適用)。
(三)某一單項錯報的抵銷是否恰當
(1)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某一單項錯報是重大的,則該項錯報不太可能被其他錯報抵銷。
例如,如果收入存在重大高估,即使這項錯報對收益的影響完全可被相同金額的費用高估所抵銷,注冊會計師仍認為財務報表整體存在重大錯報。
(2)對于同一賬戶余額或同一類別的交易內部的錯報,這種抵銷可能是適當的。然而,在得出抵銷非重大錯報是適當的這一結論之前,需要考慮可能存在其他未被發現的錯報的風險。
(四)確定一項分類錯報是否重大,需要進行定性評估
(1)確定一項分類錯報是否重大,需要進行定性評估。例如,分類錯報對負債或其他合同條款的影響,對單個財務報表項目或小計數的影響,以及對關鍵比率的影響。
(2)即使分類錯報超過了在評價其他錯報時運用的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可能仍然認為該分類錯報對財務報表整體不產生重大影響。
(五)錯報性質導致錯報是重大的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某些錯報低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但因與這些錯報相關的某些情況,在將其單獨或連同在審計過程中累積的其他錯報一并考慮時,注冊會計師也可能將這些錯報評價為重大錯報。
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對錯報的評價的情況:
(1)錯報對遵守監管要求的影響程度。
(2)錯報對遵守債務合同或其他合同條款的影響程度。
(3)錯報與會計政策的不正確選擇或運用相關,這些會計政策的不正確選擇或運用對當期財務報表不產生重大影響,但可能對未來期間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4)錯報掩蓋收益的變化或其他趨勢的程度(尤其是在結合宏觀經濟背景和行業狀況進行考慮時)。
(5)錯報對用于評價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現金流量的有關比率的影響程度。
(6)錯報對財務報表中列報的分部信息的影響程度。例如,錯報事項對某一分部或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或盈利能力有重大影響的其他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7)錯報對增加管理層薪酬的影響程度。例如,管理層通過達到有關獎金或其他激勵政策規定的要求以增加薪酬。
(8)相對于注冊會計師所了解的以前向財務報表使用者傳達的信息(如盈利預測),錯報是重大的。
(9)錯報對涉及特定機構或人員的項目的相關程度。例如,與被審計單位發生交易的外部機構或人員是否與管理層成員有關聯關系。
(10)錯報涉及對某些信息的遺漏,盡管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未對這些信息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這些信息對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現金流量是重要的。
(11)錯報對其他信息(如包含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或“經營與財務回顧”中的信息)的影響程度,這些信息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披露,并被合理預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的經濟決策。
除非法律法規禁止,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未更正錯報,以及這些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對審計意見產生的影響。在溝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逐項指明重大的未更正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更正未更正錯報。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與以前期間相關的未更正錯報對相關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以及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
【考點四】有關未更正錯報的書面聲明(★★)
有關未更正錯報的書面聲明,歸納如下表。
未更正錯報 | 具體要求或內容 |
總體要求 | 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書面聲明,說明其是否認為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不重大 |
作為書面聲 明的附件 | 未更正錯報項目的概要應當包含在書面聲明中或附在其后 |
管理層不認 為某些未更 正錯報是錯 報時的考慮 | 在某些情況下,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可能并不認為注冊會計師提出的某些未更正的錯報是錯報。基于這一原因,他們可能在書面聲明中增加以下表述:“因為[描述理由],我們不同意……事項和……事項構成錯報。” |
【考點五】復核審計工作底稿(★★)
(一)項目組內部復核
(1)一般要求
事項 | 內容 |
復核人員 | 項目組內部復核的人員安排,應當遵循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復核經驗較少的人員工作的原則 |
復核范圍 | 執行復核時,復核人員需要考慮的事項包括: ①審計工作是否已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②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③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咨詢,由此形成的結論是否已得到記錄和執行 ④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⑤已執行的審計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已得到適當記錄 ⑥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⑦審計程序的目標是否已實現 |
復核時間 | 審計項目復核貫穿審計全過程 |
(2)項目合伙人復核的要求和內容。
事項 | 內容 |
復核要求 | ①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派的每項審計業務的總體質量負責 ②對項目組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復核政策和程序實施的復核負責 |
在審計過程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復核,有助于重大事項在審計報告日之前得到及時滿意的解決 | |
復核內容 | ①對關鍵領域所作的判斷,尤其是執行業務過程中識別出的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 ②特別風險 ③項目合伙人認為重要的其他領域 |
【提示】項目合伙人復核需要歸納總結:
(1)項目合伙人無須復核所有審計工作底稿;
(2)項目合伙人根據復核后的底稿得出結論;
(3)在審計報告日或審計報告日之前,項目合伙人應當通過復核審計工作底稿與項目組討論,確信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得出的結論和擬出具的審計報告。
(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對特定業務(包括所有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以客觀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事項 | 內容 |
復核人員 |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解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委派問題,明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要求,包括: ①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權限 ②在不損害其客觀性的前提下,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能夠提供業務咨詢的程度 |
會計師事務所在確定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要求時,需要充分考慮質量控制復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安排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擔任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例如,有一定執業經驗的合伙人,或專門負責質量控制復核的注冊會計師等 | |
復核范圍 |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客觀地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
評價工作應當涉及下列內容: ①與項目合伙人討論重大事項 ②復核財務報表和擬出具的審計報告 ③復核選取的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 ④評價在編制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并考慮擬出具審計報告的恰當性 | |
對于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在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還應當考慮: ①項目組就具體審計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②項目組是否已就涉及意見分歧的事項,或者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③選取的用于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項目組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 |
復核時間 | ①只有完成了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才能簽署審計報告 ②審計報告的日期不得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對于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或符合標準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其他業務,這種復核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確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③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在業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有助于重大事項在審計報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滿意的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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