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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于征求《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辦會〔202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適應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實際,根據考試組織管理工作需要,我們研究起草了《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3年1月3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的“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一式兩份)寄至: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16號院2號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郵政編碼100039),并在信封上注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cpaks@cicpa.org.cn。 

  附件:1.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起草《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1: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領導,并對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監督、指導和支持,確保考試平穩有序。
第三條  財政部成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組織領導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主任由財政部分管注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領導兼任。財政部考委會設立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組織實施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組織領導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主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主要領導或者分管注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領導兼任。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四條  財政部考委會確定考試組織工作原則,制定考試工作方針、政策,審定考試大綱,確定考試命題原則,處理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考委會工作。
地方考委會貫徹、實施財政部考委會的決定,處理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不滿5年者;
(二)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第七條  考試劃分為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
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明確。
考試范圍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考試大綱中確定。
第八條  考試為閉卷,采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或者紙筆考試方式。
第九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需要交納考試報名費。報名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報名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報名簡章中規定,地方考委會應當據此確定本地區具體報名日期,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報名人員可以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報考專業階段考試6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
第十二條  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第十三條  應考人員答卷由財政部考辦集中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財政部考委會負責認定,由財政部考辦發布。
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報名地的地方考辦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由財政部考辦統一組織成績復核。復核后的成績為最終成績。
第十四條  專業階段考試的單科考試合格成績5年內有效。對在連續5個年度考試中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全部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
對取得綜合階段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成績的考生,財政部考委會頒發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及組織考試相關人員,必須遵守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相關規則、守則等,違者按照《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7號)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啟用前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按照國家秘密管理,保密期限從該科目當年命題開始至該科目考試結束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止。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結束后,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細則)、應考人員的考試成績、試卷及其他有關情況和數據等,均屬于工作秘密,未經財政部考委會批準不得公開。
命題人和評卷人信息,屬于工作過程中的內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對外公開。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23日財政部印發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政部令第75號)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起草《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政部令第75號,以下簡稱《考試辦法》)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注會考試)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我國注冊會計師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辦法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對注會考試有序實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但隨著考試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較大變化,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訂。結合考試工作實際,我們起草了《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注會考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設立的國家級準入類職業資格考試。1991年,初步形成包括規范考試報名條件、考試科目、考試范圍、試題結構等內容的考試基本制度以及考試組織管理制度。2001年,財政部制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會〔2001〕1053號),規范指導注會考試組織管理工作,于2001年8月1日公布后施行。2009年3月,財政部修改發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財政部令55號),重點對考試層級劃分、考試科目設置、成績有效期限等內容進行明確。
為解決注會考試管理中的實際問題,進一步提高考試工作的安全性和管理水平,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簡稱財政部考委會)決定自2012年起在注會考試中實施計算機化考試(以下簡稱機考)。據此,對財政部令第55號文件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4月23日印發《考試辦法》(財政部令75號),主要修改內容包括:明確除紙筆考試方式外,還可以采用計算機化考試方式;增加考生可以申請成績復核規定;取消綜合階段考試須在取得專業階段考試合格證書后5個年度考試中完成規定;增加考試組織實施中有關保密規定等。《考試辦法》等系列注會考試組織管理制度施行至今,對考試的有序實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注會考試作為行業人才選拔的重要環節,是擴大行業后備人才的重要途徑。新形勢下,注會考試必須全面貫徹黨中央關于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遵循新時代行業人才工作總要求,從更好滿足服務國家建設和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客觀需要出發,緊扣國家對注冊會計師人才的需求,切實加強注會考試的頂層設計,通過修訂完善《考試辦法》等一系列制度,進一步健全考試基本制度和組織管理制度,優化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機制,提升考試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充分發揮考試對人才選拔、人才培養和人才評價的標桿作用,守好注冊會計師行業“入門關”,為行業高質量發展、經濟高質量發展輸送合格人才。
二、起草過程
《考試辦法》修訂工作于2020年正式啟動。基于10年機考實施實踐和考試工作的實際需要,我們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充分借鑒國內外同類職業資格考試現行做法,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財政部工作規則》(財辦〔2013〕33號)、《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國家司法考試保密工作規定》(司發通〔2008〕142號)、《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號)等制度規章,以及高等教育考試、司法考試、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等全國性考試中,對于上下層級的權責劃分以及對保密工作的相關規定,于2022年3月形成了《考試辦法》初稿。
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要求,為提高立法工作質量,我們于2022年3月就《考試辦法》初稿面向涉及相關職責的有關單位書面征詢意見,共收到各類意見建議63條。經對相關意見建議逐條研究論證,并與部內有關司局、相關單位、法律專家等反復溝通,最終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修改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18條,相較于現行《考試辦法》,共修改6條,其余內容保持不變。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進一步明確各級財政部門的領導責任。在第三條中增加“財政部考委會主任由財政部分管注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領導兼任”、“地方考委會主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主要領導或者分管注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領導兼任”的內容,同時新增“第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領導,并對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監督、指導和支持,確保考試平穩有序”。
二是增加成績復核終局性的規定。在第十三條中增加“復核后的成績為最終成績”的內容,強調成績復核結果一旦公布即具有進一步確認成績結果的效力,復核后的成績即為最終成績。
三是完善試題、參考答案等相關內容的保密規定。將相關條款修訂為“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啟用前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按照國家秘密管理,保密期限從該科目當年命題開始至該科目考試結束前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止。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結束后,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細則)、應考人員的考試成績、試卷及其他有關情況和數據等,均屬于工作秘密,未經財政部考委會批準不得公開。命題人和評卷人信息,屬于工作過程中的內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對外公開”,使試題相關保密規定更加完善。
四是刪除不適應當前考試實際的內容,包括:刪除領取專業階段合格證書的相關規定;刪除新舊制度銜接條款。
五是規范文字表述,將現行辦法中“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調整為規范名稱“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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