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高頻考點---商業銀行法律制度(一)
【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商業銀行的概念
2.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3.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高頻考點】: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業銀行的概念
1.定義: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職能:信用中介職能、支付中介職能、信用創造職能和金融服務職能。
(二)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1.安全性原則
該原則主要是針對商業銀行的資產而言的,是商業銀行經營的首要原則。
2.流動性原則
是指銀行能夠隨時收回資金和付出資金,能夠及時地、充分地滿足存款者隨時提取存款和發放貸款的需要,避免因資產流動性不足引發存款人擠提導致償付能力危機。
3.效益性原則
商業銀行的上述三個經營原則既相互對立又相互依存。不能單純追求一個方面而忽視任何一個方面,在開展經營業務活動中應尋求三者之間的動態平衡。
除此之外,商業銀行法還規定了商業銀行與客戶業務的往來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接管和終止
1.商業銀行的設立
(1)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2)商業銀行的設立程序。
(3)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
2.商業銀行的變更
(1)商業銀行重大事項的變更。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①變更名稱;②變更注冊資本;③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調整業務范圍;⑤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⑥修改章程;⑦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査其任職資格。
(2)商業銀行的合并、分立。商業銀行的合并、分立,造用《公司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合并、分立,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商業銀行的接管
商業銀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機關通過一定的接管組織,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
(1)接管的條件與法律后果。
(2)接管的實施與終止。
《商業銀行法》規定了接管終止的情形: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商業銀行的終止
商業銀行的終止是指商業銀行法人資格的喪失,也即從法律上消了其獨立的人格。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1)商業銀行因解散而終止。
(2)商業銀行因被撤銷而終止。
(3)商業銀行因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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