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動產質押
動產質押(★★)
1.設立
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提示1】質押限于2種: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不動產物權只能用于抵押,不能質押。
【提示2】質押合同屬于諾成合同,質權人與出質人在書面質押合同上簽字、蓋章時“合同”成立、生效,質押合同的成立、生效與質物的交付無關。
【提示3】抵押,沒有交付抵押財產的問題,因為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而動產質押則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動產“質權”自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質物的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擅自處分質物
(1)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質物毀損、滅失
(1)因質權人保管不善
①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2)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原因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5.出質人主動要求質權人實現質權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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