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合同的重大變故(5)
合同的重大變故
無權處分(★)(P249)
1.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2.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的物的交付(★★)(P252)
1.交付方式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提示】“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3)標的物為無須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2.交付期限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
(2)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3)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的不明確的,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出賣人可以隨時履行;買受人可以隨時要求出賣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交付地點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4.多交標的物
(1)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
(2)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
(3)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
①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②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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