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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其他4項所得


考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基本規定

1. 征稅范圍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免稅的利息

①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

②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房屋買受人在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按照與房地產公司約定條件(如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進行限制)在一定時期后無條件退房而取得的補償款,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補償款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2020年新增)

2. 稅率:20%

3. 按次計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每次收入額×20%

【提示】每次收入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沒有任何扣除。

【案例】張某2019年11月份從甲公司(未上市)取得紅利5000元,為此支付交通費50元、銀行手續費1元。

【解析】(1)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2)每次收入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減除任何支出、費用;(3)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20%=1000(元)。

(二)個人持有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紅利

【提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2020年新增)

考點:財產租賃所得(★★)

1. 征稅范圍

(1)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個人取得的房屋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2. 稅率

(1)一般情況下為20%;

(2)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 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 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月)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提示】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

5.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或者10%)

考點:財產轉讓所得(★★)

(一)征稅范圍

1. 征稅范圍

(1)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稅率:20%

3. 按次計算。

4.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提示】“收入總額”應不含增值稅。

(二)個人轉讓房屋

1. 對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 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案例】李某轉讓一處臨街商鋪(原值為200萬元),取得不含增值稅的轉讓收入450萬元,支付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合理稅費合計5萬元(均取得合法票據)。已知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解析】李某出售該商鋪應納個人所得稅=(450-200-5)×20%=49(萬元)。

(三)個人股權轉讓所得

1. 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

個人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2020年新增)

2. 非上市公司股權

個人將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考點:偶然所得(★★)

1. 征稅范圍

(1)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2)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

(4)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2020年調整)

(5)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②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送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6)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免稅的偶然所得

(1)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的(含800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 按次計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4.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每次收入額×20%

【提示】每次收入額就是應納稅所得額,除另有規定外,沒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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