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船舶噸稅
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船舶噸稅
考點:交不交車輛購置稅(★★)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2. 什么是“購置”?
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3. 什么是“應稅車輛”?
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車輛(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
【提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4. 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3)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例如,電力工程車、高空作業車);
(5)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考點:交多少車輛購置稅(★)
計稅價格 | 應納稅額 | |
購買自用應稅車輛 | 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10%) |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 | 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 |
自產自用應稅車輛 |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 |
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 | 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 |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 | 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
考點:怎么交車輛購置稅(★)
1.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2.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3.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4.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
5. 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1年扣減10%。
6.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提示】考生需要先把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區分開:
(1)車輛購置稅在“購置”時考慮,一次征收;車船稅在“擁有”時考慮,年年得交。
(2)對“船舶”而言,只有車船稅的問題,不存在車輛購置稅的問題。
考點:交不交車船稅(★★★)
(一)征收范圍
1. 車船稅的征稅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車船稅法所規定的應稅車輛和船舶。具體包括:
(1)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 稅目(2020年重大調整)
車船稅的稅目分為6大類,包括乘用車、商用車、掛車、其他車輛、摩托車和船舶。
【提示1】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隨身行李,核定載客人數包括駕駛員在內不超過9人的汽車。
【提示2】商用車包括客車和貨車:(1)客車為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上的車輛(包括電車);(2)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提示3】掛車,是指就其設計和技術特性需由汽車或者拖拉機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車輛。
【提示4】其他車輛包括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包括拖拉機)。
【提示5】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游艇。
(二)免稅車船(包括但不限于)
1. 捕撈、養殖漁船。
2.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3. 警用車船。
4. 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船舶。(2020年新增)
5.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6. 對使用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提示】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
7. 對節約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提示】就乘用車而言,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且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符合規定的,屬于節約能源乘用車。
8. 授權省級政府規定的減免稅項目
(1)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考點:交多少車船稅(★★★)
1. 基本規定(2020年重大調整)
2. 購置新車船
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考點:怎么交車船稅(★)
1.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2. 代收代繳車船稅
(1)車船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稅法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2)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并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3)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4)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3. 納稅地點
(1)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2)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其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4. 納稅申報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5. 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6.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 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考點:交不交船舶噸稅(★)
1. 征稅范圍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港口進入境內港口的船舶為船舶噸稅的應稅船舶。
2. 免征噸稅的船舶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照期滿后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終止運營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舶;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船舶。
考點:交多少船舶噸稅(★)
1. 稅率
(1)噸稅設置優惠稅率和普通稅率。
(2)適用優惠稅率的船舶有: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稅船舶;
②船籍國(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或者協定的應稅船舶。
(3)噸稅按照船舶凈噸位和噸稅執照期限征收,并實行復式稅率。稅率表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船舶凈噸位×適用稅率
【案例】甲國某貨輪停靠上海港裝卸貨物,該貨輪凈噸位為9000噸,貨輪負責人已向我國海關領取了船舶噸稅執照,在港口停留期限為30天。已知甲國與我國簽訂含有互相給予船舶稅費最惠國待遇條款的條約。
【評析】查上表可知,凈噸位為9000噸、停留期限為30天的普通稅率為4.0元/凈噸,優惠稅率為2.9元/凈噸;由于兩國訂有“最惠國待遇”條約,應適用優惠稅率,對該貨輪應征船舶噸稅=9000×2.9=26100(元)。
考點:怎么交船舶噸稅(★)
1. 噸稅由海關負責征收。
海關征收噸稅應當制發繳款憑證。
2. 時間
(1)噸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船舶進入境內港口的當日。
(2)應稅船舶在噸稅執照期滿后尚未離開港口的,應當申領新的噸稅執照,自上一次執照期滿的次日起續繳噸稅。
(3)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3. 納稅擔保
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并辦結出入境手續的,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其依法履行噸稅繳納義務相適應的擔保;應稅船舶到達港口后,依照船舶噸稅法的規定向海關申報納稅。下列財產、權利可以用于擔保: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4. 補征、追征與退還
(1)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應稅船舶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補征稅款。
(2)因應稅船舶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可以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稅款滯納金。
(3)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應稅船舶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應稅船舶辦理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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