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資源稅
考點:資源稅的應稅產品(★★)

1.資源稅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
2.開采、生產應稅產品銷售
【提示1】資源稅在生產、開采銷售(包括出口)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在進口、批發、零售等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提示2】與增值稅不同,資源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在生產、開采銷售(包括出口)或自用環節繳納過資源稅,以后流轉的各環節均不再重復征收資源稅。
3.開采、生產應稅產品自用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移送時不繳納資源稅。
【提示1】納稅人將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在洗選煤銷售時,應當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2】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者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提示3】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金錠的,在金錠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提示4】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或者自采原礦加工的金精礦、粗金,在原礦或者金精礦、粗金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在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或者精礦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提示1】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后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應在原礦或者精礦移送環節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2】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在應稅產品所有權轉移時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3】由于資源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度,納稅人將單獨核算的外購已稅原礦銷售,或者將外購已稅原礦移送加工精礦產品,不需要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全部視為以自采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
考點:資源稅的稅率形式(★)
1. 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目前,對粘土、砂石仍實行從量計征,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計征方式;其他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
2.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考點:從量計征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2. 銷售數量的確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而非“生產數量”)為銷售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為銷售數量。
(3)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4)納稅人將其開采的礦產品原礦自用于連續生產精礦產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銷售數量。
考點:從價計征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基本規定
1.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2.銷售額認定的一般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提示1】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提示2】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1)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2)屬于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節發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3)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4)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
(二)資源稅的征稅對象

1.折算(征稅對象為原礦,但銷售精礦)
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即原礦銷售額=精礦銷售額×折算率。
2.換算(征稅對象為精礦,但銷售原礦)
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通常使用的公式為: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
3.煤炭
將自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四)核定銷售額
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4.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考點:資源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2.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考點:資源稅的征收管理規定(★)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決定。
(3)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納稅期限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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