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特殊種類的勞動合同
考點:非全日制用工(★★)
1.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 工資
(1)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為單位結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考點:集體合同(★)
1. 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在特殊行業、區域,還可以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2. 集體協商制度
(1)集體合同內容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自派出集體協商代表通過集體協商(會議)的方式協商確定。
(2)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3. 集體合同草案的通過
(1)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3)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4. 集體合同的生效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 各種標準的關系
(1)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6.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考點:勞務派遣(★★★)
1. 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
2. 勞務派遣的適用
(1)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4)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派遣用工的人數)的10%。
3.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 用工單位的主要義務
(1)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 勞動者的其他重要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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