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考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1. 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統一參保登記,即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后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確保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
2.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采用“統賬結合”模式,即分別設立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
3. 單位繳費
(1)單位繳費率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部分劃入個人賬戶的具體比例,一般為30%左右。
4. 個人繳費:個人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考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
1. 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準。
2.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償);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3.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的支付
(1)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一般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一般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左右)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按一定比例(一般為90%)支付。
(2)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部分,由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或個人自付;參保人員在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部分,可以通過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或者參加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
考點:醫療期(★★★)
1. 概念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 醫療期期間
(1)醫療期期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①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①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②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③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④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⑤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⑥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提示】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醫療期期間的計算

【相關鏈接】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3. 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提示】若符合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隨時通知解除),醫療期內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鏈接】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金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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