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
知識點:消費稅的稅率(★★★)
1. 基本規定

知識點: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基本規則(★★★)
1. 銷售額確定的基本規則
采用從價定率和復合計稅方式計算消費稅稅額時均會涉及銷售額,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提示1】消費稅計稅銷售額應當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銷售額。
【提示2】對同一納稅人同一環節既征收消費稅又征收增值稅的,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一般情況下是相同的(用于“換投抵”除外)。
2. 銷售數量確定的基本規則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案例】某啤酒廠本月生產啤酒100噸,將其中20噸對外銷售;已知,該啤酒的消費稅稅額為250元/噸。該啤酒廠應納消費稅=250×20=5000(元)。
3. 復合計征消費稅
【經典考題·單選題】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0月銷售白酒50噸,取得含增值稅銷售額3390000元。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3%,白酒消費稅比例稅率為20%,從量稅稅額為0.5元/500克。關于甲酒廠當月應繳納消費稅稅額的下列算式中,正確的是( )。
A.3390000×20%+50×2000×0.5=728000(元)
B.3390000÷(1+13%)×20%+50×2000×0.5=650000(元)
C.3390000×20%=678000(元)
D.3390000÷(1+13%)×20%=600000(元)
【答案】B
【解析1】
【解析2】(1)白酒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方法計征消費稅;(2)選項CD沒有加上“從量定額”計征部分,錯誤;(3)選項AB:“從價定率”計征部分應當使用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計算,而選項A未對“含稅”銷售額3390000元進行價稅分離。
【經典考題·單選題】甲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0月銷售M型卷煙1000標準條,取得含增值稅銷售額90400元。已知卷煙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比例稅率為56%,定額稅率為0.003元/支,每標準條200支卷煙。計算甲卷煙廠當月銷售M型卷煙應繳納消費稅稅額的下列算式中,正確的是( )。
A.90400÷(1+13%)×56%=44800(元)
B.90400÷(1+13%)×56%+1000×200×0.003=45400(元)
C.90400×56%+1000×200×0.003=51224(元)
D.(90400+1000×200×0.003)×56%=50960(元)
【答案】B
【解析1】
【解析2】(1)卷煙復合計征消費稅,排除選項AD;(2)消費稅的計稅銷售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而題目明確交待“90400元”為含增值稅銷售額,應作價稅分離,排除選項C。
知識點:生產銷售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特殊銷售情形(★★★)
1.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案例】某高爾夫球具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設一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2019年11月份該廠將生產的一批成本價為70萬元的高爾夫球具移送門市部,門市部將其中的80%對外銷售,取得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13萬元。已知高爾夫球具的消費稅稅率為10%,成本利潤率10%,增值稅稅率為13%。
【解析】應納消費稅=113÷(1+13%)×10%=10(萬元)。
2.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簡稱“換投抵”)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提示】(1)只有“換投抵”業務,以最高價計征消費稅;(2)“換投抵”業務,雖然消費稅以最高價計算,但增值稅仍應以平均價計算。
3.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經典考題·多選題】甲酒廠主要從事白酒生產銷售業務。該酒廠銷售白酒收取的下列款項中,應并入銷售額繳納消費稅的有( )。
A.向Z公司收取的儲備費
B.向Y公司收取的品牌使用費
C.向X公司收取的包裝物租金
D.向W公司收取的產品優質費
【答案】ABCD
【解析】(1)實行從價定率及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其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裝物租金、優質費、儲備費);(2)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4. 包裝物押金
(1)非酒類產品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繳納消費稅。
(2)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
對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在收取時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包裝物押金增值稅和消費稅處理比較

(1)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2)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3)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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