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怎么申報?最全總結來了!
在過去的一年里,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推出一系列企業所得稅減稅政策,跟企業的匯算清繳也是息息相關。下面,小編就先跟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018年度匯算清繳適用的政策
(一)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自2018年,“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小型微利企業在進行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需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分別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工業企業需滿足:
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行業,從業人數小于等于100人,資產總額小于等于30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100萬元。
除此之外的其他企業需滿足:
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行業,從業人數小于等于80人,資產總額小于等于10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100萬元。
(二)報表填報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對2017年版年度申報表的部分表單進行了修訂;此外《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對小微企業的年度申報要求進行了標準,主表基礎信息表的“基本經營情況”部分是必填。其他為選填和免填。進一步減輕了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負擔,簡化了申報程序。
1月1日起適用的政策
(一)文件依據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推進減稅降費的精神,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是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企業從1季度申報開始,可以按照新的小微標準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小微減免。
對比之前介紹的財稅〔2018〕77號,新出臺的財稅〔2019〕13號也規定小微企業必須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同時,新文件對小微企業的標準也進行了一些調整。
一是,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所有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應納稅所得稅都按照統一標準進行判斷。
二是,從業人數的標準提高到了300人。
三是,資產總額的標準提高到了5000萬元。
四是,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提高到了300萬元。
我們再舉個例子學習一下減免稅額的計算。
假設,某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滿足分別少于300人和50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80萬元。計算減免稅額時分以下步驟:
第一步,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計算稅額,即100萬元乘以25%再乘以20%,等于5萬元。
第二步,超過100萬元的180萬元的部分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計算稅額。即180萬元乘以50%再乘以20%,等于18萬元。
最后計算得到企業當年度應納稅額等于5萬元加上18萬元等于23萬元。相比一般企業25%稅率,減免了47萬元。
(二)報表填報
為適用小微標準的提高和變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的部分表單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主要變化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中增加了“按季度填報信息”項目,滿足精準、便捷識別小型微利企業的需要。
也就是,企業從1季度的申報開始,需要在季度申報表主表的“按季度填報信息”中,分別填寫“季初資產總額(萬元)”“季末資產總額(萬元)”“季初從業人數”“季末從業人數”。
按照文件規定和填報規則,征管系統將根據申報表相關數據,自動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符合條件的,系統還將進一步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自動生成表A201030,為企業減輕計算、填報負擔。
修訂后的申報表將適用于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小型微利企業到底要填哪些表?
1、這些表格不用填!
《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
《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
《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
《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
《事業單位、民間非盈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
《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2、這個表格一定要填!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位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
3、這個表單不能忽視!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a、其中的“基本精英情況”位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
b、“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填
c、“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
一、企業發生的支出,應于何時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呢?
《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并且,“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匯算清繳期到了,請大家務必注意獲取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間。
二、企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項目,是否必需以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呢?
這里需要大家注意了,對于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且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的,企業的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中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對于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則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因此,提醒大家需要按照以上規定,根據業務的實際情況,來判斷稅前扣除憑證的類型。
三、如果企業是從境外購進貨物或勞務,那么應以何種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呢?
《管理辦法》規定,對于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企業應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四、如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取得不合規發票的,應如何處理?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五、對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應如何提供稅前扣除憑證?
《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總結
企業在5月31日前進行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根據財稅〔2018〕77號判斷是否符合小微條件,享受減免。
企業從1季度申報開始,要根據財稅〔2019〕13號判斷是否符合小微條件,享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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