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
財政部發布《關于征求<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旨在全面規范企業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以及明細科目和專欄的設置、相關業務的日常核算,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內容,并就會計處理及增值稅核算等4個問題征求意見。
公告稱,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促進《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貫徹落實,財政部起草了《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國務院有關部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等單位征求意見,并于2016年8月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財政部會計司。
征求意見稿適用范圍
在全面梳理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中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的基礎上,起草了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既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既適用于試點納稅人(即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也適用于原增值稅納稅人(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旨在全面規范企業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從明細科目和專欄的設置、相關業務的日常核算,到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列示。征求意見稿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沿襲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全面規定了企業采購、銷售、出口退稅、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實際交納增值稅等業務的會計處理。
二是根據企業會計核算和增值稅納稅申報等實務需求,補充了增值稅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包括: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等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增設“簡易征收”等專欄;進一步明確了因改變用途等導致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發生變化的會計處理,購進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暫估入賬的會計處理,銷售業務會計上收入(或利得)確認時點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不一致的會計處理,企業預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以及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列示要求。
三是針對營改增試點辦法,研究制定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抵扣的會計處理;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
征求意見主要問題
征求意見主要問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問題:
(一)征求意見稿相關規定能否滿足目前企業納稅申報及增值稅明細核算的需求?如不能,應如何補充?
(二)征求意見稿能否涵蓋目前企業增值稅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如不能,應如何補充?
(三)征求意見稿能否解決營改增全面試點中出現的會計問題?如不能,應如何補充?
(四)關于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規定,您認為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應如何修改?
關于征求《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辦會[2016]27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促進《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貫徹落實,我們起草了《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6年8月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會計司。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 高大平 劉麗華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100820
聯系電話:010-68552528; 68552896
郵箱:gaodaping@; liulihua@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7月4日
附件下載:
1: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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