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明確深港通相關稅收政策
在深港通即將正式開通之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昨日聯合發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了深港通涉及的雙方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者)股票轉讓差價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稅以及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相關的稅收政策。相關規定與滬港通稅收政策基本保持一致。新規自2016年12月5日起執行。
股票轉讓差價所得稅方面,《通知》規定,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股息紅利所得稅方面,《通知》要求,內地個人投資者投資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參照個人投資者執行。
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但若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則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深港通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印花稅方面,《通知》規定,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此外,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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