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就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征求意見
財政部會計司于2019年11月8日發布關于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為進一步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財政部會計司特起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征求意見稿)》及說明,現印發給相關單位,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20年2月28日前將書面意見和電子文本反饋于財政部會計司。同時,歡迎有關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附件:1.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征求意見稿)
2.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附件1: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
(征求意見稿)
本解釋是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以下簡稱《民非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本解釋內容與《民非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一、關于實施范圍
《民非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設立或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該組織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
(二)該組織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
(三)出資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和合并會計報表
(一)對于因接受股權捐贈形成的表決權、分紅權與股權比例不一致的長期股權投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經濟業務實質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外投資,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應當視管理需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三、關于長期待攤費用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增設“1801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長期待攤費用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時,借記“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三)“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尚未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無形資產”項目與“受托代理資產:”項目之間增加“長期待攤費用”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四、關于注冊資金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設立時取得的注冊資金,其使用受到時間限制、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限定性凈資產;其使用沒有受到時間限制、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時直接計入非限定性凈資產。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變更登記注冊資金,不涉及資金變動的,無需進行會計處理;涉及接受資金投入的,應當記入“捐贈收入”等科目。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設立時取得的注冊資金,應當在現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填列。
五、關于限定性凈資產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應當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設置的限制只有在比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更為具體時,該受限制的凈資產才屬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凈資產。
(二)限定性凈資產或相關資產的限制得到解除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1.對于因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資產后的特定時期之內使用該項資產而形成的限定性凈資產,應當在相應期間之內按照實際使用的相關資產金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2.對于因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資產后的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該項資產而形成的限定性凈資產,其時間限制在該特定日期即得以解除,應當在該特定日期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3.對于因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置用途限制而形成的限定性凈資產,其用途限制隨著資產用于規定用途而逐步得以解除,應當按照實際用于規定用途的相關資產金額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4.對于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撤銷對限定性凈資產或相關資產所設置限制的,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在限制得到實際撤銷時得以解除,應當在該時點將相關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三)因收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形成限定性凈資產的,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確定前款(二)所述實際使用的相關資產金額:
1.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設置用途限制的,應當自該資產用于規定用途開始,在資產預計剩余使用年限內,對相關限定性凈資產金額平均地按期分攤,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2.要求在收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后的某個特定日期之后將該項資產用于特定用途的,在收到資產與該特定日期之間,不應將相關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在特定日期之后,如果資產尚未用于規定用途,不應將相關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在特定日期之后,自資產用于規定用途開始,應當在資產預計剩余使用年限內,對相關限定性凈資產金額平均地按期分攤,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六、關于以前年度凈資產調整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增設“3201 以前年度凈資產調整”科目,核算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凈資產的事項,包括本年度發生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等涉及調整以前年度凈資產的事項。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非限定性凈資產”“限定性凈資產”明細科目,分別核算調整非限定性凈資產、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
(三)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入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費用時,作相反會計分錄。
經上述調整后,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凈資產,分別借記或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相關明細科目。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發生了因前期差錯更正等調整以前年度凈資產的事項,應當對資產負債表“年初數”欄中的有關項目金額進行相應調整,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以前年度凈資產調整的情況。
七、關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從政府取得的收入,應當區分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屬于交換交易,取得的相關收入應記入“提供服務收入”等科目,不記入“政府補助收入”科目。
八、關于收入退回
(一)一般情況下,退回屬于本年度的收入,借記相關收入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屬于以前年度的收入,借記“以前年度凈資產調整”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對于接受的附條件捐贈,如果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比如因無法滿足捐贈所附條件而必須將部分捐贈款退還給捐贈人時),應當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收入退回應當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并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收入退回(比如具體捐助對象不再滿足捐助條件、執行捐助項目節約資金等)應當按照前款(一)進行會計處理。
九、關于存款利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存款利息,屬于在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內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專門借款有關的存款利息,應當沖減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應當計入其他收入,不再沖減籌資費用。
十、關于涉稅業務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增設“5501 稅金及附加”一級科目,核算其業務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發生相關納稅義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增設“5601 所得稅費用”一級科目,核算有企業所得稅繳納義務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形成的費用。發生所得稅繳納義務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涉及的增值稅業務,應當參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相關明細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表費用部分“業務活動成本”項目與“管理費用”項目之間增加“稅金及附加”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五)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表費用部分“其他費用”項目與“費用合計”項目之間增加“所得稅費用”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所得稅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十一、關于資產減值損失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增設“5701 資產減值損失”一級科目,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不再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因提取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減值準備而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沖減或轉回資產減值準備,借記相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三)期末,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表費用部分“籌資費用”項目與“其他費用”項目之間增加“資產減值損失”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十二、關于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民間非營利組織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所設立民間非營利組織與實現本組織的業務活動目標相關的,相關出資記入“業務活動成本”科目;所設立民間非營利組織與實現本組織的業務活動目標不相關的,相關出資記入“其他費用”科目。
本解釋施行前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并將出資金額記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應當自本解釋首次施行日,將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中對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出資金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十三、關于現金流量表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將現金流量表“金額”欄修改為“本年金額”欄,同時在“本年金額”欄右側增加“上年金額”欄。
十四、關于會計報表附注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增加披露與投資有關的下列信息:
1.各項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的增減變動及期初、期末賬面余額。
2.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對象及核算方法。
3.當期發生的投資凈損益,其中重大的投資凈損益項目應當單獨披露。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增加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
1.關聯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下列各方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聯方:
(1)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人。
(2)該民間非營利組織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3)該民間非營利組織設立的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4)由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5)由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設立人設立的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6)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民間非營利組織活動的人員。與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該組織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一般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負責人、理事、監事、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等。
(7)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8)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設立的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
此外,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與其主要捐贈人也構成關聯方。
2.關聯方交易。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1)購買或銷售商品及其他資產。
(2)提供或接受勞務。
(3)擔保。
(4)提供或接受捐贈。
(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等)。
(6)租賃。
(7)代理。
(8)許可協議。
(9)代表民間非營利組織或由民間非營利組織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10)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3.關聯方披露。民間非營利組織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
(1)交易的金額。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
(3)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
(4)定價政策。
十五、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以下簡稱《民非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行為、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質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我們研究起草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解釋第1號(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1號》),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研究制定《解釋1號》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與我國非營利組織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相協調的需要。近年來,民間非營利組織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完善,比如2017年發布的《民法總則》首次從法律層面對非營利法人進行了統一界定,2016年發布的《慈善法》規范了慈善組織可以采取的組織形式,2015年發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執行中國統一的會計制度,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營利組織需滿足的條件做了詳細規定等。因此,需要對《民非制度》關于制度實施范圍、注冊資金等方面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以便與相關法律法規相協調。
二是適應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快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得到了長足的發展,2005年《民非制度》實施前我國社會組織數量不足29萬家,截至2018年底全國登記的社會組織81.7萬個,年均增長率近8%。相應的,非營利組織涉及的業務內容也越來越多,比如開展服務活動等業務模式越來越靈活多樣,接受捐贈的形式和種類不斷創新、對外投資的類型不斷豐富等。民間非營利組織持有長期股權投資、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涉及納稅義務、發生收入退回等事項不斷增多。因此,需要對有關業務的會計核算做進一步明確或補充,以提高《民非制度》的適用性。
三是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不斷發展的需要。隨著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其信息使用者不斷增加,對于其所提供資金安全和合規有效使用等信息披露的需求也不斷豐富和細化。特別是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具體規定,比如關聯方及其交易相關信息,在《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財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中多有涉及,對于限定性凈資產、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等信息也有一些具體要求。因此,需要對會計信息的披露作出更多規定,統一披露要求,以滿足各方面的信息需求。
二、起草過程
《解釋1號》的起草主要經歷了以下過程:
(一)課題研究階段。為了充分研究《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需要進行解釋的相關問題,財政部會計司于2018年設立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修訂相關問題研究》課題。本課題對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現狀,《民非制度》的執行情況、面臨問題等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修訂《民非制度》的建議,為《解釋1號》的起草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我們在課題研究期間,也深度參與了問卷調查、座談會研討等環節,掌握了許多第一手的情況。
(二)討論稿起草階段。2019年以來,我們正式啟動《民非制度》修訂工作,圍繞課題報告所列問題和修訂建議逐項進行了梳理,分析研究是否以及如何納入《解釋1號》。與此同時,我們與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及其中介服務機構就一些其他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和研究。在此基礎上,起草形成了《解釋1號》討論稿。
(三)形成征求意見稿階段。2019年9月,我們組織座談會,邀請民政部有關司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代表,對《解釋1號》討論稿進行了深入研討。根據座談會上相關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討論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稿草案。10月29日,會計司技術小組對草案討論通過后,形成了《解釋1號》征求意見稿。
三、起草原則
在起草《解釋1號》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有限補充和完善的原則。《民非制度》在最初制定時充分考慮前瞻性要求,借鑒參考了國際慣例,引入了權責發生制會計核算基礎,確立了凈資產區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制度框架。從調研情況和各方面反饋看,《民非制度》的基本原則、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仍然具有適用性和合理性,僅是個別內容和方面出現了一些不協調和不適應。因此,我們采用制定解釋的方式對《民非制度》進行有限補充和完善,而不是進行全面系統修訂。
二是與相關法律法規相協調的原則。《解釋1號》貫徹《民法總則》《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等法律精神,并充分考慮了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規制度的充分協調。
三是著力解決實務需要的原則。《解釋1號》重點針對《民非制度》規定不明確或不再適用的事項,以及由于實務發展而產生的尚未規范的業務事項進行了解釋。同時,針對限定性凈資產等問題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以提高實務可操作性。
四、主要內容
《解釋1號》征求意見稿共包括14個問題,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民非制度》未作規定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長期待攤費用、注冊資金、以前年度凈資產調整、出資設立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等4個問題。
(二)對《民非制度》有關規定做進一步說明的問題,包括限定性凈資產、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等2個問題。
(三)對《民非制度》相關規定進行完善的問題,包括實施范圍、長期股權投資和合并會計報表、收入退回、存款利息、涉稅業務、資產減值損失、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等8個問題。
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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