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代理記賬監管平臺10月1日正式運行
7月3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全國代理記賬行業監管服務平臺上線運行的通知 》。
一、監管服務平臺主要功能
1.監管服務平臺在原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的基礎上進行了功能重塑和流程再造,聚焦構建全生命周期管理閉環、打造行業標準信息庫、強化行業監管能力、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四項目標,包括業務辦理、分析預警、行業監管、信息公開四個功能模塊,并同步完成系統性能升級、用戶體驗優化、統一門戶建設、歷史數據清理等相關工作。
2.監管服務平臺由單一事項辦理升級為綜合監管服務,全面涵蓋了代理記賬機構行政許可、年度備案、行業預警、統計分析、監督檢查、處理處罰、公示公告等各類行業監管與服務事項,業務辦理流程全程嵌入系統,實現用戶業務全程網上辦理,后續還將結合業務需要持續豐富完善其他功能。
二、監管服務平臺上線使用監管服務平臺主要服務財政部門(包括會計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機構)、行業主體(包括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三類用戶群體。
三、各地財政部門要做好監管服務平臺的宣傳、引導、培訓等工作,組織代理記賬行業協會、代理記賬機構使用平臺、熟悉操作,及時反饋問題和建議。財政部將加強業務指導,對各地財政部門平臺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督促,通過信息化建設提升代理記賬行業監管效能和服務水平。
四、監管服務平臺于2024年7月4日上線試運行,10月1日正式運行。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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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查處。
代理記賬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個人代賬不受法律保護。個人代賬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規定。
同時,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二十六條關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的規定予以查處。
找代理記賬機構請核實是否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財政局核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
時間:2024-09-29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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