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會計師事務所偷稅2000多萬,補稅加罰款4000多萬!責任人判刑五年!
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三年多時間,接受7000多萬虛開發票。在無任何實際業務的前提下,事務所使用自己安排的四家公司和六家個體經營戶的名義,為自己虛開505份云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人民幣71,647,640.89元,抵扣稅款人民幣2,114,477.65元;虛開20份云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金額人民幣194174.8元,抵扣稅款人民幣5825.2元。(摘自刑事判決書)2016年1月—2019年3月少繳增值稅2,114,477.65元,少繳企業所得稅18,116,635.00元,少繳印花稅192.24元,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48,013.44元,少繳教育費附加63,434.38元,少繳地方教育費附加42,289.54元,處予合計少繳稅款20,379,318.33元一倍的罰款20,379,318.33元。(摘自行政處罰公告)。從業務收入來看,該事務所2018年的業務收入4500萬元,在云南排到第4名,這樣算下來,通過虛開發票進行費用走賬的金額,占到三年多業務收入的一半。
盡管補繳了稅款2100萬、滯納金670萬,該案被移送起訴,一審判決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王麗云(事務所的第一大股東,持股38.43%)和財務負責人高凡五年有期徒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主任會計師)劉旭峰并未被起訴和判刑。
王麗云是注冊會計師,1973年出生,2000年取得全科合格證書,2002年注冊。2018年公布的昆明市國資委外部董事專家庫擬入庫名單,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的鄧平、劉旭峰、王麗云三人均入選。
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000778590400A,單位地址:昆明市盤龍區王旗營路金領地大廈24層2401號,法定代表人劉旭峰。訴訟代表人劉旭峰,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辯護人張孟笛,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王麗云,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2019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逮捕。現羈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高凡,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專科文化,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會計,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住云南省昆明市云南映象C區。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2019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逮捕。現羈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委托辯護人鄧森、楊飛劍,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院以盤檢刑訴﹝2019﹞1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麗云、高凡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依法指派檢察員魏梅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訴訟代表人劉旭峰及其委托辯護人張孟笛、鄭紅飛,被告人王麗云及其委托辯護人張輝、崔大銘,被告人高凡及其委托辯護人鄧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麗云先后安排公司員工注冊成立、實際控制昆明樂章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昆明斯年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昆明市修然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昆明巨子商務信息有限公司,昆明市盤龍區槿曦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昆明市盤龍區彬彬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昆明市盤龍區生友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昆明市盤龍區鄭榮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昆明市盤龍區齊峰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西山區李如芬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共計四家公司和六家個體經營戶。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無任何實際業務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四家公司和六家個體經營戶的名義,由被告人王麗云、高凡經手,為自己虛開505份云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人民幣71647640.89元,抵扣稅款人民幣2,114,477.65元;虛開20份云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金額人民幣194174.8元,抵扣稅款人民幣5825.2元,上述發票均已由被告人王麗云、高凡入賬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并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了稅款。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稅務稽查報告、國家稅務總局昆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情況報告、扣押決定書、內資企業登記表、搜查證、搜查筆錄等書證,被告人王麗云、高凡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麗云、高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告人王麗云是被告單位首席合伙人、財務負責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主觀明知并指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成本以偷逃稅款;被告人高凡系被告單位會計,明知無實際業務的情況下,利用上述10家公司、個體經營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入賬抵扣稅款、提醒出納虛開金額,將被告單位向10家公司、個體經營戶支付、回轉的資金記賬,與被告人王麗云共同犯罪;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區分主從關系。被告人王麗云經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被告人王麗云、高凡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庭審中,被告單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愿意補繳增值稅稅款。被告人王麗云、高凡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高某辯稱其不是公司的財務負責人,首席合伙人只是一個虛假的稱謂。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發表辯護意見稱:指控的被告單位虛開的20份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屬于具有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不構成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告單位成立的上述4家公司、6家個體經營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稅款已繳納完畢且由被告單位實際繳納,實際未對國家造成增值稅稅款損失;被告單位具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積極繳納稅款的行為;被告單位實際存在大量成本無法取得可作為成本列支的憑證,區別于偷逃稅款而“暴力虛開”的企業,建議對被告單位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王麗云的辯護人綜合發表辯護意見稱:雖然被告單位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但主觀上是為了抵充公司經營成本,不具有偷稅、騙稅的主觀目的,上游出票公司和個體經營戶已足額繳納了相應增值稅款,被告單位作為受票人依法進行抵扣,客觀上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被告人王麗云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本案中虛開的20份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屬于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中的發票種類,不構成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告人王麗云具有自首情節,被告單位實際由鄧平負責,被告人王麗云在本案中系從犯的犯罪地位,其認罪認罰并愿意積極繳納罰金,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高凡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客觀上沒有少繳增值稅稅款,主觀上沒有騙取增值稅稅款的故意,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案中虛開的20份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屬于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中的發票種類,不構成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告人高凡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高凡負責入賬和申報納稅,聽從被告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指揮,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屬于從犯;被告人高凡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建議結合其家庭情況對其適用緩刑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注冊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旭峰,被告人王麗云系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麗云先后安排公司員工注冊成立昆明樂章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昆明斯年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昆明市修然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昆明巨子商務信息有限公司,昆明市盤龍區槿曦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昆明市盤龍區彬彬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昆明市盤龍區生友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昆明市盤龍區鄭榮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昆明市盤龍區齊峰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西山區李如芬經濟信息咨詢服務部,共計四家公司和六家個體經營戶,成立后均由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與上述四家公司和六家個體經營戶無接受應稅勞務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四家公司和六家個體經營戶的名義,由被告人王麗云、高凡經手,為被告單位虛開505份云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人民幣71647640.89元,抵扣稅款人民幣2114477.65元;虛開20份云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金額人民幣194174.8元,抵扣稅款人民幣5825.2元,上述發票均已由被告人王麗云、高凡入賬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用于抵扣稅款。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王麗云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查;同日,公安人員在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抓獲被告人高凡。另查明,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補繳增值稅人民幣2114477.65元,繳納滯納金人民幣673744.09元。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稅務稽查報告、國家稅務總局昆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情況報告、扣押決定書、內資企業登記表、搜查證、搜查筆錄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王麗云、高凡的供述與辯解,稅收完稅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牟利為目的,利用實際控制的公司、個體經營戶在無業務往來情況下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抵扣稅款且數額較大,被告人王麗云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高凡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當庭所提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符合查明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均予以確認。經質證的稅務稽查報告、國家稅務總局昆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情況報告、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安排公司員工成立并實際掌控昆明樂章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昆明斯年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和六家個體經營戶,在沒有接受應稅勞務情況下讓上述公司、個體經營戶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繼而達到進項稅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目的,偷逃稅款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被告人王麗云作為被告單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安排成立相關公司、個體經營戶向被告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對被告單位的犯罪行為主觀上明知且積極參與;被告人高凡作為被告單位財務人員,明知無實際業務的情況下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入賬被告單位并抵扣稅款,使被告單位得以實現抵扣稅款牟利的目的。二被告人均積極參與并實施犯罪行為,分工合作,犯罪地位等同,不宜區分主從關系。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被告單位虛開的20份云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具有抵扣稅款功能,屬于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對于相關辯護人所提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相關辯護意見,以及被告人王麗云、高凡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當庭認罪,案發后補交增值稅抵扣稅款及滯納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麗云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凡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麗云、高凡自愿認罪認罰,適用從寬處罰制度,具有悔罪表現。據此,本院保護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打擊偷逃稅款行為,維系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麗云、高凡犯罪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后果以及歸案后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單位云南平云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二、被告人王麗云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三、被告人高凡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文章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如對版權有異議,請后臺聯系
時間:2020-06-15 責任編輯:chenzhifeng1
課程推薦
- 初級會計職稱特色班
- 初級會計職稱精品班
- 初級會計職稱實驗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