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預算管理的職權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原則,《預算法》明確地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府、各級財政部門和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職權。
表4-2 預算管理的職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l)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l)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4)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l)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3)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4)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5)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
各級財政部門的職權 | 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職權 | (1)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 (2)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 (3)提出中央預備費動用方案; (4)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 (5)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職權 | (1)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 (2)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3)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 (4)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5) 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 |
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 各部門的職權 | (1)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 (2)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 (3)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
各單位的職權 | (1)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 (2)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 (3)安排預算支出; (4)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
時間:2015-11-08 責任編輯:li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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