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法》7月1日正式實施,明顯加大了對會計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會計法的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將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合并,作為第十條,修改為:“各單位應當對下列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資產的增減和使用;
“(二)負債的增減;
“(三)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
“(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
“(五)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六)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二、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三、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銷毀、安全保護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五、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七)將相關條文中的“帳”修改為“賬”。
本次會計法修改,最大的變化在于:明顯加大了對會計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1.強化財會監督與法律責任:在維持現行基本制度不變的基礎上,新法著重處理會計工作中的突出難題,像不依規設置會計賬簿、偽造或者變造會計憑證及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針對此類違法舉動,新法顯著增強了處罰力度,大幅提高了罰款數額,同時保留了現行法中有關違反《會計法》且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時,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的規定。
2.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新修訂的《會計法》意在借由法律形式明晰并規范會計工作中的新變化與新要求,這有利于增進會計信息的質量,從而更優地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包括投資者及利益相關方的權益 。
3. 明確并加大個人的法律責任:新法清晰界定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對于授意、指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徑,將面臨高額罰款,在情節嚴重時,罰款額度更高。另外,若屬于公職人員,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10類會計違法行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例如,新法第四十條對單位違法的罰款上限從原先的5萬元飆升至100萬元;新法第四十一條對于違法所得超過20萬元的單位,罰款可高達違法所得的1至10倍,對于無違法所得或不足20萬元的,罰款范圍為2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上限從過去的5萬元提升至200萬元。此外,增加了因違反本法受到處罰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的規定。第四十二條針對授意、指使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而舊法上述最高罰款額僅為5萬元。
推動會計信息化與現代技術應用:第八條增加了“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強化了會計檔案的保管和監督機制,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和真實性。第二十五條在“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后增加“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明確電子憑證安全、真實,防篡改、禁重復入賬,確保影像件與原件關聯,首提“內部控制”,深化會計監督,構建閉環機制,強化企業風控,提升會計信息質量。
強化財務會計報告的一致性:新法的第二十條明確重申了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的一致性原則,強調無論面向何種使用者,其編制依據必須保持高度統一,確保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時,該條款還細化了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提供規范,旨在通過專業審計的加持,進一步增強財務報告的公信力與可靠性。明確禁止了賬外賬的存在。
強化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新法第三十二條在職責范疇內顯著擴展了檢查監督人員的保密責任,不僅要求檢查監督人員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還新增了對工作秘密、個人隱私及個人信息的全面保護義務。
規范了語言表述:將相關條文中的“帳”修改為“賬”,將原來的“帳簿、記帳、明細帳、日記帳、查帳、帳目”等詞修改為“賬簿、記賬、明細賬、日記賬、查賬、賬目”。
時間:2024-07-12 責任編輯:j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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