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億“套現”的稅收籌劃方法
【納稅規定】
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公式中,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此外,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于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執行時間為2010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票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追溯調整。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籌劃支招】
167號文件頒布后,由于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率20%,與企業所持限售股轉讓所得適用企業所得稅的稅率25%,存在5%的稅率差,仍有一定的節稅空間。下面的方式在新規下同樣能達到節稅目的。
1、限售期內配送改為解禁后高配送股權來節稅。隨著中小板與創業板發行加快,上市公司股東結構已發生顯著變化,自然人持股逐漸成為主流方式。如果上市公司股東主要是自然人發起設立,在限售期內進行送、轉股,按照財稅[2009]167號規定所形成的股票同樣視為限售股。但如果限售期之后進行的送、轉股則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稅。這樣個人股東占絕大多數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可放棄限售期間的年度送轉股,而改在限售期結束之后再進行高比例送轉,從而該部分配送股轉讓可少繳稅。
2、用限售股票換購基金份額(ETF)節稅。ETF即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在ETF申購中,投資者用的是一攬子股票去換購ETF的份額,并沒有直接獲得股份轉讓收入。個人限售股股東可以買足其他ETF成分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起去換成ETF份額,該限售股轉讓只獲得基金份額,沒有獲得收入,按167號文規定是不需要納稅的。換得ETF份額后,個人股東可當天在二級市場賣出,也可以持有一段時間再賣出,在ETF平價交易和未來一段時間股市表現平穩的情況下,該股東相當于按市價間接減持股份,而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公式中,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此外,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于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執行時間為2010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票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追溯調整。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籌劃支招】
167號文件頒布后,由于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率20%,與企業所持限售股轉讓所得適用企業所得稅的稅率25%,存在5%的稅率差,仍有一定的節稅空間。下面的方式在新規下同樣能達到節稅目的。
1、限售期內配送改為解禁后高配送股權來節稅。隨著中小板與創業板發行加快,上市公司股東結構已發生顯著變化,自然人持股逐漸成為主流方式。如果上市公司股東主要是自然人發起設立,在限售期內進行送、轉股,按照財稅[2009]167號規定所形成的股票同樣視為限售股。但如果限售期之后進行的送、轉股則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稅。這樣個人股東占絕大多數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可放棄限售期間的年度送轉股,而改在限售期結束之后再進行高比例送轉,從而該部分配送股轉讓可少繳稅。
2、用限售股票換購基金份額(ETF)節稅。ETF即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在ETF申購中,投資者用的是一攬子股票去換購ETF的份額,并沒有直接獲得股份轉讓收入。個人限售股股東可以買足其他ETF成分股后和自己持有的限售股一起去換成ETF份額,該限售股轉讓只獲得基金份額,沒有獲得收入,按167號文規定是不需要納稅的。換得ETF份額后,個人股東可當天在二級市場賣出,也可以持有一段時間再賣出,在ETF平價交易和未來一段時間股市表現平穩的情況下,該股東相當于按市價間接減持股份,而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時間:2017-12-15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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