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走出去”企業反避稅很有必要
對內資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沒有必要開展反避稅工作。這是目前很多內資企業和稅務機關的真實態度。目前,除了廣東省深圳市國稅局成功地對一戶“走出去”企業開展了反避稅調查外,大部分省市還都沒有開展此項工作。實際上,隨著我國外向型經濟的迅速發展,對“走出去”企業開展反避稅工作越來越重要。基于此,國家稅務總局國際司已經明確,要進一步拓展反避稅工作領域,把反避稅工作向內資企業特別是“走出去”企業延伸。筆者認為,反避稅工作中絕對不能將“走出去”企業排除在外。
從實際情況看,“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進行投資經營,必然存在大量關聯企業間的跨境交易,必然會產生特別納稅調整問題。如果企業轉讓定價原則不合理,很可能會有一些利潤不合理地留在了境外,從而危害我國的稅收主權,侵蝕我國稅收利益。據筆者了解,一些“走出去”企業全球轉讓定價政策安排隨意性強,存在集團勞務費用的分攤不合理和受控外國公司的問題,但沒有引起企業足夠的重視。因此,對這樣的內資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自然也是反避稅工作的職責。
那么,如何開展對“走出去”企業的反避稅工作?筆者認為,加強對內資企業的關聯申報管理,并將準備同期資料的義務延伸到“走出去”企業,積極開展對納稅人的特別納稅調整遵從引導,使大多數企業能充分了解我國特別納稅調整法律、法規,并自覺遵守,是各級稅務機關在反避稅工作中首先要做好的一件事情。
關聯申報審核和同期資料管理是反避稅管理的主要工作事項。企業所得稅法將關聯申報義務由原來的外資企業延伸到了查賬征收的內資企業。但從近年來關聯申報整體情況來看,許多內資企業對關聯申報重視不夠,一些地方申報率和質量不盡如人意。同期資料管理是反避稅管理環節的重要手段,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對同期資料的審核,對企業特別納稅調整事項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對企業來說,通過準備同期資料可以對自身轉讓定價合規性進行評價,發現問題及時防御。但是截至目前,準備同期資料的義務還沒有延伸到“走出去”企業。
積極開展針對大型“走出去”企業的預約定價和雙邊磋商,增強企業經營的確定性,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體現優化納稅服務的工作理念,也是各級稅務機關應該高度重視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實際工作中,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稅收服務往往會面臨不被企業理解的困境。一些稅務機關將服務的重點放在為企業提供境內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咨詢上,而在這方面稅務機關掌握的資源和專業性與稅務中介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因此,企業往往有“被服務”的感覺。
實際上,在服務“走出去”企業方面,企業可以從兩方面獲得稅務機關的幫助:一方面,企業在預約年度轉讓定價,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通過兩國稅務當局的談判,使企業在預約年度轉讓定價問題得到確定性;另一方面,當“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后,也可以向我國稅務機關提請雙邊磋商,通過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的談判,解決企業重復征稅問題。
與國外跨國公司相比,我國的“走出去”企業目前還沒有充分意識到利用預約定價和雙邊磋商來維護企業利益的重要性,“走出去”企業提起的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還很少。一些“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轉讓定價調查,但卻沒有向我國稅務機關申請啟動雙邊磋商程序。因此,在現階段,我國應加大對大型“走出去”企業的反避稅知識宣傳和納稅輔導力度,使這些企業充分了解到預約定價和雙邊磋商給企業帶來的好處,并選擇一些行業代表性企業開展雙邊預約定價和雙邊磋商,使這些企業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此外,在引導、服務的基礎上,有選擇地開展對“走出去”企業的反避稅調查,發揮反避稅威懾作用,也是一件非常應該做的事情。目前,“走出去”企業中,國有大企業占很大比重,這些企業現階段在“走出去”時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對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知和全面的理解,這一點與全球跨國公司相比存在比較明顯的差距。特別是在全球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上,許多企業都沒有清晰、合理、統一的規劃,關聯交易定價有較大的隨意性,被中外雙方稅務機關開展反避稅調查的風險很高。
當前,稅務機關對這些關聯交易金額較大,類型較多的“走出去”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一方面可以督促企業遵守我國特別納稅法律法規,促使“走出去”企業自覺維護國家利益,把合理的利潤流回國內,并依法納稅;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企業認真審視其全球轉讓定價政策是否合理,使其對轉讓定價的稅務風險有清晰的認識,幫助和督促企業建立合理性的全球轉讓定價政策,避免被國內外稅務機關調查的風險,從而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從實際情況看,“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進行投資經營,必然存在大量關聯企業間的跨境交易,必然會產生特別納稅調整問題。如果企業轉讓定價原則不合理,很可能會有一些利潤不合理地留在了境外,從而危害我國的稅收主權,侵蝕我國稅收利益。據筆者了解,一些“走出去”企業全球轉讓定價政策安排隨意性強,存在集團勞務費用的分攤不合理和受控外國公司的問題,但沒有引起企業足夠的重視。因此,對這樣的內資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自然也是反避稅工作的職責。
那么,如何開展對“走出去”企業的反避稅工作?筆者認為,加強對內資企業的關聯申報管理,并將準備同期資料的義務延伸到“走出去”企業,積極開展對納稅人的特別納稅調整遵從引導,使大多數企業能充分了解我國特別納稅調整法律、法規,并自覺遵守,是各級稅務機關在反避稅工作中首先要做好的一件事情。
關聯申報審核和同期資料管理是反避稅管理的主要工作事項。企業所得稅法將關聯申報義務由原來的外資企業延伸到了查賬征收的內資企業。但從近年來關聯申報整體情況來看,許多內資企業對關聯申報重視不夠,一些地方申報率和質量不盡如人意。同期資料管理是反避稅管理環節的重要手段,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對同期資料的審核,對企業特別納稅調整事項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對企業來說,通過準備同期資料可以對自身轉讓定價合規性進行評價,發現問題及時防御。但是截至目前,準備同期資料的義務還沒有延伸到“走出去”企業。
積極開展針對大型“走出去”企業的預約定價和雙邊磋商,增強企業經營的確定性,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體現優化納稅服務的工作理念,也是各級稅務機關應該高度重視的一項重要工作。在實際工作中,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稅收服務往往會面臨不被企業理解的困境。一些稅務機關將服務的重點放在為企業提供境內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咨詢上,而在這方面稅務機關掌握的資源和專業性與稅務中介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因此,企業往往有“被服務”的感覺。
實際上,在服務“走出去”企業方面,企業可以從兩方面獲得稅務機關的幫助:一方面,企業在預約年度轉讓定價,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通過兩國稅務當局的談判,使企業在預約年度轉讓定價問題得到確定性;另一方面,當“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后,也可以向我國稅務機關提請雙邊磋商,通過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的談判,解決企業重復征稅問題。
與國外跨國公司相比,我國的“走出去”企業目前還沒有充分意識到利用預約定價和雙邊磋商來維護企業利益的重要性,“走出去”企業提起的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還很少。一些“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轉讓定價調查,但卻沒有向我國稅務機關申請啟動雙邊磋商程序。因此,在現階段,我國應加大對大型“走出去”企業的反避稅知識宣傳和納稅輔導力度,使這些企業充分了解到預約定價和雙邊磋商給企業帶來的好處,并選擇一些行業代表性企業開展雙邊預約定價和雙邊磋商,使這些企業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此外,在引導、服務的基礎上,有選擇地開展對“走出去”企業的反避稅調查,發揮反避稅威懾作用,也是一件非常應該做的事情。目前,“走出去”企業中,國有大企業占很大比重,這些企業現階段在“走出去”時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對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知和全面的理解,這一點與全球跨國公司相比存在比較明顯的差距。特別是在全球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上,許多企業都沒有清晰、合理、統一的規劃,關聯交易定價有較大的隨意性,被中外雙方稅務機關開展反避稅調查的風險很高。
當前,稅務機關對這些關聯交易金額較大,類型較多的“走出去”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一方面可以督促企業遵守我國特別納稅法律法規,促使“走出去”企業自覺維護國家利益,把合理的利潤流回國內,并依法納稅;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企業認真審視其全球轉讓定價政策是否合理,使其對轉讓定價的稅務風險有清晰的認識,幫助和督促企業建立合理性的全球轉讓定價政策,避免被國內外稅務機關調查的風險,從而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時間:2017-11-30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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