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增值稅看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近年來,隨著我國財會制度改革與稅收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稅收制度越來越表現出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相分離的情況。這樣,稅務會計應運而生,它能夠為稅務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并將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間的差異在財務會計中進行協調。本文將通過對增值稅幾種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來說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并提出解決的對策。
一、增值稅三種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
現行增值稅有關法規對銷售額的規定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在此基礎上又規定了以下三種關于銷售額確定的特殊情況。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核定的原則和順序為,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例如:A公司×月份批發甲商品1000件,每件不含稅單價為60元,銷售額為60000元,銷項稅為10200元,由于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依照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核定其銷售額為100000元,即每件不含稅單價為100元,銷項稅為17000元。
上述情況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企業 70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以上會計處理顯然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所以應按稅法規定對其進行調整,增補會計分錄為:
①在企業可以向購貨方補收貨款的條件下:
借:應收賬款——×企業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
②在企業自行負擔的條件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
(二)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依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工業企業發生銷售折扣和銷售折讓,應直接沖減產品銷售收入;商品流通企業應通過“銷售折扣與折讓”科目進行核算,期末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
例如:A企業×月份以賒銷方式銷售甲產品(商品)一批,不含稅銷售額為1000000元,按合同規定,全部貨款應在30天內付清,如果在20天內付清貨款,給予8%的現金折扣。
1.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則會計處理為:
①工業企業
借:應收賬款——×企業10764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產品9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640
②商品流通企業
借:應收賬款——×企業107640
銷售折扣與折讓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640
2.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沒有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工業企業和商品流通企業的會計處理均為:
借:應收賬款——×企業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三)包裝物押金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不再退還的包裝物押金,工業企業通常作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商品流通企業通常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例如:某企業×月份發生逾期未退的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58500元(適用增值稅率為17%),此時,其增值稅會計處理為:
①工業企業
借: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58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②商品流通企業
借: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58500
貸:營業外收入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1.目標上的區別。財務會計依據的是《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其他有關會計制度,企業可按上述準則和制度的規定,選擇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向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相關各方(如企業所有者、債權人、顧客、政府管理部門、公眾等)提供財務報告;稅務會計是以稅法為依據來核算企業的收入和成本,稅法往往體現了國家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方針和比重。可以看出,稅務會計主要是為依法納稅服務的,其信息使用者是稅務部門。由于財務會計遵循準則來進行會計核算處理,準則中規定的各種方法均可在一定的條件下采用,會計處理結果具有一定的彈性,而稅務會計則按稅法的要求進行處理,這就使得稅務會計的內容必須與稅法的要求嚴格保持一致。
2.核算基礎的區別。財務會計是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的,此原則最明顯的結果是,會計上的收入不等于企業可支配的現金流入,會計上的費用也不意味著企業的現金流出。同樣,企業當期的會計利潤也不代表當期可支配的現金凈資產。稅務會計一般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具有以實際收到現金為標準的要求和規定,較客觀和明確,既操作簡便,又可防止偷稅逃稅。
3.構成要素及等量關系式的區別。財務會計的六大要素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其等量關系式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利潤=收入-費用。稅務會計的要素是應稅收入、扣除費用、納稅所得、應納稅額,其等量關系式為:納稅所得=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納稅額=納稅所得×適用稅率。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系
1.稅務會計的信息以財務會計的信息為基礎。現實中,通過企業的財務會計系統,企業已經建立了一套完備的企業財務活動“資料庫”,該“資料庫”為企業對外編制財務報告提供基本的“素材”。同時,該“資料庫”也具備著企業進行稅務會計處理的基本“素材”。從國際上看,大多數國家都以企業的會計利潤為基礎,再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我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就說明了這一點。
2.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最終將反映在企業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上。由于任何稅務會計處理均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必然反映在財務報告中。如企業所得稅會計中,為了處理時間性差異,企業要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該項目可作為企業的長期負債列示,也可作為企業的長期資產列示。
四、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如前所述,現行會計制度的有些規定,由于受稅收制度的影響,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如,對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商品或貨物的,只要開出結算憑證,即使銷售款尚未收到,也視作銷售收入,導致銷售收入虛增。再如,壞賬準備的提取比例、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長短等與國際會計規定相比較,都有較大的差異,從而導致企業一部分利潤虛增,同時,也不利于企業自身的生存發展,而這些完全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加以解決。
1.二者分離的必要性。①通過分離,有利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接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②有利于真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既不影響國家稅收,又可避免因虛增的會計信息給企業決策帶來負面影響。③有利于會計改革。會計改革應為微觀管理者、宏觀管理者及股東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而不是為稅收改革服務。
2.二者分離的可行性。①實施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目前已有一定的基礎。現行的稅法與會計準則已有一定的差別,企業的廣大會計人員已經對工資支出、利息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捐贈支出等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從本質上來看,分離的并不是賬內的核算,只需年終調整即可,所以不會增加太大的工作量。②企業可委托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進行代理,同時稅務人員也應進行指導。另外,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的改革也為二者的分離帶來了可能。
一、增值稅三種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
現行增值稅有關法規對銷售額的規定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在此基礎上又規定了以下三種關于銷售額確定的特殊情況。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核定的原則和順序為,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例如:A公司×月份批發甲商品1000件,每件不含稅單價為60元,銷售額為60000元,銷項稅為10200元,由于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依照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核定其銷售額為100000元,即每件不含稅單價為100元,銷項稅為17000元。
上述情況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企業 70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以上會計處理顯然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所以應按稅法規定對其進行調整,增補會計分錄為:
①在企業可以向購貨方補收貨款的條件下:
借:應收賬款——×企業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
②在企業自行負擔的條件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
(二)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依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工業企業發生銷售折扣和銷售折讓,應直接沖減產品銷售收入;商品流通企業應通過“銷售折扣與折讓”科目進行核算,期末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
例如:A企業×月份以賒銷方式銷售甲產品(商品)一批,不含稅銷售額為1000000元,按合同規定,全部貨款應在30天內付清,如果在20天內付清貨款,給予8%的現金折扣。
1.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則會計處理為:
①工業企業
借:應收賬款——×企業10764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產品9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640
②商品流通企業
借:應收賬款——×企業107640
銷售折扣與折讓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640
2.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沒有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工業企業和商品流通企業的會計處理均為:
借:應收賬款——×企業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商品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三)包裝物押金
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不再退還的包裝物押金,工業企業通常作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商品流通企業通常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例如:某企業×月份發生逾期未退的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58500元(適用增值稅率為17%),此時,其增值稅會計處理為:
①工業企業
借: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58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②商品流通企業
借: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58500
貸:營業外收入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
1.目標上的區別。財務會計依據的是《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其他有關會計制度,企業可按上述準則和制度的規定,選擇適當的會計處理方法,向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相關各方(如企業所有者、債權人、顧客、政府管理部門、公眾等)提供財務報告;稅務會計是以稅法為依據來核算企業的收入和成本,稅法往往體現了國家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方針和比重。可以看出,稅務會計主要是為依法納稅服務的,其信息使用者是稅務部門。由于財務會計遵循準則來進行會計核算處理,準則中規定的各種方法均可在一定的條件下采用,會計處理結果具有一定的彈性,而稅務會計則按稅法的要求進行處理,這就使得稅務會計的內容必須與稅法的要求嚴格保持一致。
2.核算基礎的區別。財務會計是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的,此原則最明顯的結果是,會計上的收入不等于企業可支配的現金流入,會計上的費用也不意味著企業的現金流出。同樣,企業當期的會計利潤也不代表當期可支配的現金凈資產。稅務會計一般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具有以實際收到現金為標準的要求和規定,較客觀和明確,既操作簡便,又可防止偷稅逃稅。
3.構成要素及等量關系式的區別。財務會計的六大要素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其等量關系式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利潤=收入-費用。稅務會計的要素是應稅收入、扣除費用、納稅所得、應納稅額,其等量關系式為:納稅所得=應稅收入-扣除費用;應納稅額=納稅所得×適用稅率。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系
1.稅務會計的信息以財務會計的信息為基礎。現實中,通過企業的財務會計系統,企業已經建立了一套完備的企業財務活動“資料庫”,該“資料庫”為企業對外編制財務報告提供基本的“素材”。同時,該“資料庫”也具備著企業進行稅務會計處理的基本“素材”。從國際上看,大多數國家都以企業的會計利潤為基礎,再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我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就說明了這一點。
2.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最終將反映在企業對外編制的財務報告上。由于任何稅務會計處理均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必然反映在財務報告中。如企業所得稅會計中,為了處理時間性差異,企業要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該項目可作為企業的長期負債列示,也可作為企業的長期資產列示。
四、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如前所述,現行會計制度的有些規定,由于受稅收制度的影響,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如,對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商品或貨物的,只要開出結算憑證,即使銷售款尚未收到,也視作銷售收入,導致銷售收入虛增。再如,壞賬準備的提取比例、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長短等與國際會計規定相比較,都有較大的差異,從而導致企業一部分利潤虛增,同時,也不利于企業自身的生存發展,而這些完全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加以解決。
1.二者分離的必要性。①通過分離,有利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接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②有利于真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既不影響國家稅收,又可避免因虛增的會計信息給企業決策帶來負面影響。③有利于會計改革。會計改革應為微觀管理者、宏觀管理者及股東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而不是為稅收改革服務。
2.二者分離的可行性。①實施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目前已有一定的基礎。現行的稅法與會計準則已有一定的差別,企業的廣大會計人員已經對工資支出、利息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捐贈支出等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從本質上來看,分離的并不是賬內的核算,只需年終調整即可,所以不會增加太大的工作量。②企業可委托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進行代理,同時稅務人員也應進行指導。另外,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的改革也為二者的分離帶來了可能。
時間:2017-12-15 責任編輯:zgksp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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