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增值稅會計處理,都有哪些變化?
2016年7月4日,財政部為進一步規范增值稅會計處理,促進《關于全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貫徹落實,起草并發布了關于征求《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我們就其中主要的變化點進行總結如下:
1、增設4個二級科目
應交稅費二級科目增置了“預繳增值稅”、 “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
預繳增值稅
核算內容:
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設置目的:
方便日后直接查詢預繳增值稅稅款。
待抵扣進項稅額
核算內容:
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設置目的:
方便日后直接查詢分次抵扣進項稅額第13個月應結轉的進項稅額。
待認證進項稅額
核算內容:
一般納稅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或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貨物等已入賬,但由于尚未收到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設置目的:
該科目可較完善地核算企業涉及未抵扣進項稅而對應的負債。
待轉銷項稅額
核算內容: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設置目的:
該明細科目主要核算滿足會計上確認收入條件但不滿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
2、增設2個三級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三級科目增置了“銷項稅額抵減”、“簡易計稅”明細科目。
銷項稅額抵減
核算內容:
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通過此科目核算。
簡易計稅
核算內容:
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應交納的增值稅額。常見于房地產業、建筑業的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時,應通過此科目核算。
但由于簡易計稅方法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本明細科目必須單獨核算,但筆者覺得該明細科目設置成應交稅費二級科目可能會更實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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