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

国产精品视频福利一区二区/亚洲精品永久www忘忧草/一级特黄aaa大片29/天美影视传媒mv直接看

初級會計職稱 初級管理會計師 初級稅務管理師 初級智能財務師
初級會計職稱 初級會計題庫 初級會計指南 初級會計方案 初級會計試聽 初級會計直播 初級管理會計師 初級稅務管理師 初級智能財務師 中級會計職稱 中級管理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 外貿會計師 會計實操 財稅實操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初級會計職稱 > 初級會計職稱大綱 >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一章)


第一節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 (國家立法機關) 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 “法”。
  (二) 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國家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規范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 (公民)、組織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個方面。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質財富和行為四大類。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做不同的分類。
  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學上所稱的法的形式淵源,是指法的具體的表現形態,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法的主要形式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國際條約等。
  不同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是有效力等級和位階劃分的,在適用時有不同的效力。
  (二) 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做不同的分類。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首先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調的統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大體可以劃分為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門。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仲裁
  (一)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具有三個要素或者特征:(1)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 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 (仲裁機構) 進行裁判; (3) 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 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1)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 《仲裁法》,不屬于 《仲裁法》 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1) 勞動爭議的仲裁;(2)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四) 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是有權對當事人提交的經濟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機構。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五)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項;(3)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 仲裁裁決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仲裁員有規定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訴訟
  (一)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二) 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三) 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管轄的特殊情況:協議管轄、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四)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訴訟時效的中斷。
  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5、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五) 判決和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四、行政復議
  (一) 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 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 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 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為行政復議機構。
  (四) 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訴訟
  (一) 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 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 海關處理的案件;(3)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 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起訴和受理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 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法定的義務而應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責任的種類
  (一)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民事違法、違約行為或根據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 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單位對其依行政程序所給予的制裁。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審判機關 (法院) 依照刑事法律給予的制裁后果。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課程推薦

  • 初級會計職稱特色班
  • 初級會計職稱精品班
  • 初級會計職稱實驗班
課程班次 課程介紹 價格 購買
特色班

班次特色
含普通班全部課程+服務。同時開通模擬考試題庫,題庫以考試大綱為主導,準確把握考試重點、難點與考點,教授答題思路與方法,剖析歷屆考試失分規律,指明考試中“陷阱”、“雷區”和“誤區”所在。幫助考生減少答題失誤,助學員高分過關。
課程組成
基礎學習班+習題精講班+考前沖刺班+模擬考試系統+在線答疑+電子版教材

290元/一門
580元/兩門
購買
課程班次 課程介紹 價格 購買
精品班

班次特色
含特色班全部課程+服務,同時為開通精品班的學員配備相應的直撥咨詢號碼,專人答疑,建立完善的學員信息庫,及時回訪跟蹤,了解學員學習情況,督促學習,提高學員學習效率。
課程組成
基礎學習班+習題精講班+考前沖刺班+模擬考試系統+在線答疑+電子版教材+ 贈送會計基礎財經法規課程、題庫+會計實務課程+當前不過,下期免費學

480元/一門
960元/兩門
購買
課程班次 課程介紹 價格 購買
實驗班

班次特色
含精品班全部課程+服務,實驗班學員享受班主任制教學制度,并簽署協議,當期考試不通過退還該課程學費(必須參加當期考試)。選報實驗班課程的學員,還將免費獲贈上期考試同科目下其他所有名師主講的課程!
課程組成
基礎學習班+習題精講班+考前沖刺班+模擬考試系統+在線答疑+電子版教材+ 贈送會計基礎財經法規課程、題庫+會計實務課程+考試不通過,學費全額退

1000元/一門
2000元/兩門
購買
  • 初級會計職稱機考模擬系統綜合版

相關文章

無相關信息

網絡課程涵蓋(36學時):

一、《管理會計概論》

二、《管理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三、《預算實務》
含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控制與分析

四、《成本管理》
含成本控制方法、成本責任、標準成本系統、作業成本分配等

新增實操課程(30學時):

1、《預算實操》

2、《成本實操》

更新時間2023-02-21 09:46:45【至頂部↑】
江南財子®  聯系我們 | 郵件: | 客服熱線電話:4008816886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訴中心網站糾錯二維碼手機版

電話:
付款方式   |   給我留言   |   我要糾錯   |   聯系我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