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增值稅
增值稅
(一)增值稅基本原理
1.購進扣稅法(稅款抵扣制)
2.“鏈條式”的征納稅方式
3.價外稅與價內稅的區別
(二)增值稅的分類
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扣除外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2.收入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將外購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扣除。
3.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將外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部扣除。
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三)增值稅改革史
(四)增值稅的征稅范圍(2014新大綱變化)
在我國境內“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應稅服務”。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注意1】加工修理的對象為有形動產。
【注意2】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提供的應稅服務
(1)交通運輸業
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注意】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現代服務業——有形動產租賃稅目。
舉例:某運輸公司發生兩項業務:1.承接了某公司年會租車業務,提供車輛及司機;2.提供五一黃金周自駕游車輛出租業務。
業務1:按“交通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業務2:按“現代服務業——有形動產租賃”征收增值稅。
【理解】實質重于形式:程租、期租、濕租是連人帶交通工具一起租,實質是提供運輸服務;干租、光租是只租交通工具不帶人,實質是租賃。
(2)郵政業
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不包括: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電信業(2015年新增)
基礎電信服務:通話;出租帶寬等
增值電信服務:短信;互聯網接入等
(4)部分現代服務業——(生產性服務)
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注意1】不動產租賃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注意2】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五)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2014新大綱新增)
1.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理解要點】稅收公平原則;納稅鏈條的完整;內外有別。
2.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1)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與兼營
行為特征 分類 稅務處理 典型案例
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即涉及營業稅應稅項目,又涉及增值稅應稅項目 增值稅混合銷售 繳納增值稅 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安裝勞務
營業稅混合銷售 繳納營業稅 娛樂場所銷售煙、酒、飲料
兼營 納稅人“多元化”經營,既涉及營業稅應稅項目,又涉及增值稅應稅項目 增值稅項目與營業稅項目兼營 分別核算分別繳納;未分別核算由稅務機關“核定” 商場經營美食城
一種稅不同稅目兼營(混業) 分別核算分別繳納;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 銷售煤炭
文化館出租場地
【簡化記憶】判斷混合銷售的關鍵是“同時”;判斷兼營的關鍵是“并”。
(六)增值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2014年新大綱變化)
1.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分類 標準 特殊情況 計稅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 生產型:50萬元以下
非生產型:80萬元以下
應稅服務:500萬元以下 ①個人(非個體戶)
②非企業性單位;
③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注意】①為必須②③可選擇。 簡易征稅;
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
一般納稅人 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可以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執行稅款抵扣制;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意】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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