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制定本準則。
第二章 定 義
第二條 認定,是指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作出的明確或隱含的表達,注冊會計師將其用于考慮可能發生的不同類型的潛在錯報。
第三條 經營風險,是指可能對被審計單位實現目標和實施戰略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重要狀況、事項、情況、行動或不作為導致的風險,或由于制定不恰當的目標和戰略而導致的風險。
第四條 內部控制,是指為了合理保證實現被審計單位的目標,即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對法律法規的遵守,由治理層、管理層和其他人員設計、實施和維護的過程。“控制”是指內部控制要素的一個或多個方面。
第五條 風險評估程序,是指為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以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無論該風險由舞弊或錯誤導致)而實施的審計程序。
第六條 特別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識別和評估的、且根據判斷認為需要特別考慮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無論該風險由舞弊或錯誤導致),從而為設計和實施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措施提供基礎。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活動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為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提供基礎。但是,風險評估程序本身并不能為形成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九條 風險評估程序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一)詢問管理層以及被審計單位內部其他人員;
(二)分析程序;
(三)觀察和檢查。
需要詢問的被審計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是注冊會計師根據判斷認為可能擁有某些信息的人員,這些信息有助于識別由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客戶接受或保持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是否與識別重大錯報風險相關。
第十一條 如果項目合伙人已為被審計單位執行了其他業務,項目合伙人應當考慮獲取的信息是否與識別重大錯報風險相關。
第十二條 如果擬利用以往與被審計單位交往的經驗和以前審計中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被審計單位自上期審計后是否已發生變化,這些變化可能影響這些信息對本期審計的相關性。
第十三條 項目合伙人和項目組其他關鍵成員應當討論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以及所采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對于被審計單位的事實和情況的適用性。項目合伙人應當確定將哪些事項向未參與討論的項目組成員通報。
第二節 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不包括內部控制)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一)相關行業狀況、法律環境和監管環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二)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包括經營活動、所有權和治理結構、正在實施和計劃實施的投資的類型(包括對特殊目的實體的投資)、組織結構和籌資方式。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使注冊會計師了解預期在財務報表中反映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
(三)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包括變更的原因。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政策是否適合其經營活動,并與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相關行業使用的會計政策保持一致;
(四)被審計單位的目標、戰略以及可能導致重大錯報風險的相關經營風險;
(五)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業績的衡量和評價。
第三節 了解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雖然大部分與審計相關的控制可能與財務報告相關,但并非所有與財務報告相關的控制都與審計相關。確定一項控制單獨或連同其他控制是否與審計相關,需要注冊會計師作出職業判斷。
第十六條 在了解與審計相關的控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將詢問被審計單位內部人員和其他程序結合使用,評價這些控制的設計,并確定其是否得到執行。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控制環境。作為了解控制環境的一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一)管理層在治理層的監督下,是否營造并保持了誠實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
(二)控制環境總體上的優勢是否為內部控制的其他要素提供了適當的基礎,以及這些其他要素是否未被控制環境中存在的缺陷所削弱。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是否已建立風險評估過程,包括:
(一)識別與財務報告目標相關的經營風險;
(二)估計風險的重要性;
(三)評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四)決定應對這些風險的措施。
第十九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已建立風險評估過程,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風險評估過程及其結果。
如果識別出管理層未能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即注冊會計師預期被審計單位風險評估過程應當識別出的風險。如果存在這種潛在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風險評估過程未能識別出的原因,并評價風險評估過程是否適合具體情況,或者確定與風險評估過程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要缺陷。
第二十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未建立風險評估過程,或具有非正式的風險評估過程,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討論是否識別出與財務報告目標相關的經營風險以及如何應對這些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缺少記錄的風險評估過程是否適合具體情況,或確定是否表明存在內部控制重要缺陷。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了解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包括相關業務流程):
(一)在被審計單位經營過程中,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各類交易;
(二)在信息技術和人工系統中,對被審計單位的交易生成、記錄、處理、必要的更正、結轉至總賬以及在財務報表中報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記錄、處理和報告(包括糾正不正確的信息以及信息如何結轉至總賬)被審計單位交易的會計記錄、支持性信息和財務報表中的特定賬戶;
(四)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如何獲取除交易以外的對財務報表重大的事項和情況;
(五)用于編制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包括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和披露)的財務報告流程;
(六)與會計分錄相關的控制,這些分錄包括用以記錄非經常性的、異常的交易或調整的非標準會計分錄。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如何溝通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人員的角色和職責以及與財務報告相關的重大事項。這種溝通包括:
(一)管理層與治理層之間的溝通;
(二)外部溝通,如與監管機構的溝通。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與審計相關的控制活動。與審計相關的控制活動,是注冊會計師為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并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應對評估的風險而認為有必要了解的控制活動。審計并不要求了解與財務報表中每類重大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或與其每項認定相關的所有控制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了解被審計單位控制活動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如何應對信息技術導致的風險。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用于監督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的主要活動,包括了解針對與審計相關的控制活動的監督,以及被審計單位如何對控制缺陷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具有內部審計職能,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下列事項,以確定內部審計職能是否可能與審計相關:
(一)內部審計職能責任的性質以及內部審計職能如何適合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
(二)內部審計職能已實施或擬實施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監督活動所使用信息的來源,以及管理層認為信息對于實現目的足夠可靠的依據。
第四節 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下列兩個層次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為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提供基礎:
(一)財務報表層次;
(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
第二十九條 在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與風險相關的控制)的整個過程中識別風險,并考慮財務報表中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
(二)評估識別出的風險,并評價其是否更廣泛地與財務報表整體相關,進而潛在地影響多項認定;
(三)在考慮擬測試的相關控制時,將識別出的風險與認定層次可能發生錯報的領域相聯系;
(四)考慮發生錯報的可能性(包括發生多項錯報的可能性),以及潛在錯報的重大程度是否足以導致重大錯報。
第三十條 作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所述的風險評估的一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職業判斷,確定識別出的風險是否為特別風險。在進行判斷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不考慮識別出的控制對相關風險的抵消效果。
第三十一條 在判斷哪些風險是特別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至少考慮下列方面:
(一)風險是否屬于舞弊風險;
(二)風險是否與近期經濟環境、會計處理方法和其他方面的重大變化相關;
(三)交易的復雜程度;
(四)風險是否涉及重大的關聯方交易;
(五)財務信息計量的主觀程度,特別是對不確定事項的計量存在較大區間;
(六)風險是否涉及異常或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二條 如果認為存在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與該風險相關的控制(包括控制活動)。
第三十三條 對于某些風險,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僅從實質性程序中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是不可能或不可行的。這些風險可能與對日常和重大的某類交易或賬戶余額作出的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記錄相關,對這些交易或賬戶余額通常采用高度自動化處理,不存在或存在很少人工干預。在這種情況下,被審計單位針對這類風險建立的控制與審計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這些控制。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對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可能隨著審計過程中不斷獲取審計證據而作出相應的變化。
如果通過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或獲取的新信息,與注冊會計師之前作出評估所依據的審計證據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修正風險評估結果,并相應修改原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五節 審計工作記錄
第三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一)根據本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項目組進行的討論以及得出的重要結論;
(二)根據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各個方面的了解要點,以及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內部控制各項要素的了解要點;獲取了解的信息來源;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
(三)根據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識別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四)根據本準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識別出的風險和了解的相關控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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